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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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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 应积极自证守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周建勋 王刚

排污单位对其排放行为应当自证守法,是2016年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新要求。就发展趋势看,排污单位进行自证守法的内容不可能仅局限于排放,而是应当贯穿于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尽早开展自证守法,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在自证守法的起点上,宜前不宜后。按照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思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起始环节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即环评阶段,而不应是项目建成后。这里不仅包括项目环评,还包括规划环评。排污单位应当能够证明自身的建设项目符合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和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符合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与主体功能区相一致,不属于不允许进入禁止开发区(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或者限制开发区(如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负面清单行业和企业,或者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负面准入清单等。

其次,在自证守法的设计上,宜细不宜粗。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要求,设计符合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和产业要求的自证守法规则体系。在这一体系下,排污单位任一时点的环境行为,都可以及时的比对其合法性,检索环境行为发生的前序环节,预测环境行为的法律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因此,自证守法的制度设计应当较为细致,除环境岗位责任制外,在环保合规方面,应建立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数据库制度、环境法规实时检索制度、环境标准更新追踪制度、环境合法行为定期评估制度等。

再次,在自证守法的标准上,宜严不宜松。排污许可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而环境质量的优劣是通过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媒介及其组成的总体为评价对象的。这就要求从项目前期的环评制度,到施工建设期的“三同时”制度,再到正式运营的后评价制度和排放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始终能够确保其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强,保证企业实施的污染防治技术出自国家环保部门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方案。在改善环境质量的指挥棒下,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门槛将会逐步提高,因此,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标准也应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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