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32版:中国国资报道 上一版3
第32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7年1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突破产权转让估值体系 深创投扶持培育大批科创企业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蔡钱英

王利博制图

说到投资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深创投”)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

为进一步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999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同时引导企业出资2亿元,成立了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创投的前身),拉开了中国创业投资的序幕。经过17年的发展,深创投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和敏锐的投资眼光,目前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最具影响力的本土创投机构。

立足深圳面向全国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日趋严峻,资产价格不断走高,实体经济运行面临诸多困难。深创投董事长倪泽望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创投有助于抑制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基金吸收市场中过剩的流动性,化解资产泡沫化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将金融资源引入实体经济之中,扶持中小微企业,激发创业创新。

截至2016年12月底,深创投已接洽项目数万个,投资项目683个,领域涉及IT、通讯、新材料、生物医药、能源环保、化工、消费品、连锁、高端服务等,累计投资金额约243亿元人民币,创投业务年均回报率达到40.32%,创造了投资项目数量和金额国内第一、培育上市公司数量国内第一、创投机构年度(2010年)投资企业IPO数量世界第一等多项纪录。

凭借殷实的“家底”,深创投立足深圳,辐射全国,积极探索“国进民进”的经济增长新模式,其产业分布全国25个省和直辖市,管理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政府引导性创投基金77只,规模超过223亿元,已形成全国性投资和服务网络;响应国家“走出去”号召,做中国企业进一步“走出去”的领航人,深创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跨境并购,目前已设立和管理中外合作基金5只,受托管理外资基金1只。

首创政府基金

政府引导性创投基金是深圳的创新。这一政策工具的重要作用即引导社会资本“万流归海”,通过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撬动了更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投入,有效增加创投资本供给,助推创业企业。

早在2007年,深创投在苏州设立了全国第一只政府引导性创投基金,并率先在国内探索出政府引导性创投基金的一整套管理理念、管理流程和管理方法,既促进了自身跨越式发展,又催生了全国各地发起设立政府引导性创投基金的热潮。

2015年下半年以来,深创投紧紧抓住财政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机遇,充分发挥多年来以类母基金形式运作政府引导基金的经验,积极参与设立和管理母基金。成功成为多只母基金的管理机构,充分体现了政府和LP(有限合伙人)对深创投的肯定和信任。

倪泽望认为,“创业投资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在国民经济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创业企业科学发展中发挥先导性作用。”

创新体制加快改革

虽然在行业内深创投一直处于领跑地位,但在集团改革方面同样不甘落后。

在资本结构方面,公司不断推进股权结构的优化改革,在成立以来先后两次增资扩股,一方面有效提高了可投资能力,另一方面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组织架构优化方面,公司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形成了深圳总部+华北区域总部和华东区域总部的“一体两翼”全新格局。一方面整合优质资源,充分挖掘重点区域的优质项目,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适度下放决策权,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倪泽望坦言,投资决策机制的优化改革是他们一直在探索的命题。为保障决策机制的科学性及全面性,深创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决策机制进行了优化改革:分级决策,释放生产力;阳光决策,增加透明度;推行A、B角平行尽调制度,增强判断力;建立强制跟投机制,提高约束力。

在估值体系及非上市退出机制的优化方面,深创投突破了原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估值体系,大胆采用溢价估值的理念进行创业投资,扶持和培育了一大批创新科技类企业。

面对“体制内PE留不住人才”的魔咒,深创投也在激励及分配机制方面加快了改革。据了解,成立至今,国资委先后给予深创投有别于其他直管企业的薪酬政策。最新资料显示,2016年经反复研究和沟通,在深圳市国资委和其他各股东的支持下,公司对激励及分配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改革。同时,建立主动跟投机制。最后,在探索员工持股方面,深创投制定了新设商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实施细则》,即管理团队在管理公司中持股不高于集团及下属企业和管理团队合计股权比例的30%。目前该制度已在新设商业化创投基金中全面推行。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集团简介| 加入我们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