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QQ星”对决蒙牛“未来星”
法庭一审判决蒙牛对伊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200余万元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国香
《中国企业报》记者从海淀法院网日前对外所公布的内容获悉,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伊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起诉蒙牛公司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蒙牛公司构成对伊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承担20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和合理开支费用。
伊利与蒙牛“双星”
法庭对决
伊利公司起诉称,“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是其于2012年上市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是根据迪士尼卡通形象在国内首创的3D立体包装。该产品自2012年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极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蒙牛公司于2015年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该产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两个口味,包装、装潢以卡通形象为蓝本,也是3D立体形状,且卡通形象特点与“QQ星”类似。作为同类产品,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被并列摆放在货架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大。
伊利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伊利公司同时起诉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家超市,要求其停止销售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
蒙牛公司辩称:第一,伊利公司的产品不具备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第二,双方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第三,双方商品没有混淆的可能性;第四,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没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第五,蒙牛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自己的瓶身和设计。伊利公司的产品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伊利公司独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从事牛奶制品方面的经营,均是我国乳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伊利公司“QQ星”、蒙牛公司“未来星”是两个各自旗下独立的、专门针对儿童群体研发的牛奶品牌,在该领域展开了激烈竞争。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法院认为,蒙牛公司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公司,且伊利公司的涉案产品知名度高、包装装潢独特,蒙牛公司与伊利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着激烈竞争关系,蒙牛公司不可能对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不知晓,存在攀附恶意。
最终,法院认定蒙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海淀区某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蒙牛公司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
该案给企业借鉴
与创新上了生动一课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洋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迄今为止的法律法规对于知名商品以及如何认定仿冒行为这两个问题尚未有详尽的、便于操作的规定,判断的标准也颇为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具体承办人难以准确、高效地处理问题,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施行效力。”
刘洋说,判断是否构成仿冒行为要以普通购买者的眼光为依据,选择的购买者调查对象必须限定在相关的范围内,选择与所涉及商品联系较密切的购买者群体,要根据商品的特性、商品交易者的阶层、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调查对象。在对仿冒商品进行比较时,应从整体着眼,综合考察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对知名商品的仿冒。必须将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相独立,分开比较,不能并列。在实际的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凭印象选择商品,如果将比较商品并列,其不同之处会凸现,易得出商品相异的结论。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任何一项创新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都会借鉴前人的经验。如何找到借鉴与仿冒的界限,借鉴他人创新的方式而不是借鉴他人创新的成果,就会避免落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陷阱。该案件的一审判决给我国企业的借鉴与创新、模仿与反模仿上了生动的一课,企业运营中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出现类似不正当竞争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