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乐被罚6.7亿到底冤不冤?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董克伟
王利博制图 |
11月16日,经过历时4年多的漫长调查,“利乐案”——这一号称“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最密集的调查行为”,终于尘埃落定。
根据调查,利乐在2009—2013年间,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通过限制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等行为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等;并处罚款近6.7亿元。
中国消费者每喝10罐液态奶或者软饮料的纸质包装中,至少有7罐是由利乐提供的生产线和包装材料生产的。人们耳熟能详的伊利、蒙牛、三元、光明、汇源等乳业和饮料的龙头企业,几乎都是利乐的客户。而且,在中国市场上,乳品包装居然占了销售成本的40%。
翻一翻历史不难发现,利乐的“捆绑”经营模式,并不只在中国市场。早在1991年,利乐公司就因为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事实上,早自2003年起,就有一些包装企业吐槽,利乐利用市场强势地位,把“捆绑销售”写进合同,与客户约定,若干年中客户使用约定数量的包装耗材来抵扣包装设备余款,并且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权选择其他包装材料公司,从而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业界对利乐的这种垄断质疑,也曾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和学界的注意。但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直到2012年1月,工商总局开始对利乐公司立案,2013年7月,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正式予以立案,并组织20个省市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反垄断机关毕四年之功,终于给利乐长达数十年、涉及数家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贴上了一个不菲的标签,应该说这个结果来之不易。但很难说它带给我们的是满满的胜利的喜悦。也许还该有更多思考和期待。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刚公布反垄断调查进入认定阶段时就曾有行业人士对可能对利乐实施的处罚做过测算,在当时利乐可能面临将近1.8亿元的罚款。而如今对于利乐的罚金已经提升至6.68亿元,这个金额对利乐来说高不高?冤不冤?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利乐近6.7亿元罚单自有计算的标准和依据。并且,这样的罚款数额,虽然听起来很多,但是相对于这种大型的企业而言,并不会伤筋动骨甚至导致不能经营的状况。可以说,既起到了惩罚的作用,也稳定了市场。
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反垄断处罚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垄断破坏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十分警惕,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反垄断法,对垄断施以严厉处罚。有统计显示,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每年为消费者节省数百万到数十亿美元。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大,以严格执法著称。它对世界重量级企业,例如微软、苹果、谷歌、可口可乐等,都发起过调查,实施过制裁。近年来,欧盟反垄断法大力推进公共服务行业的市场开放和自由化。比如,2007年以前,欧盟内国际长途资费、短信资费、上网资费都很贵。欧盟从2007年开始逐步在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现在,欧盟内这三种资费已经下降了80%。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曾有将近五六年的时间停留于纸面上,迟迟没有出现反垄断执法案例。反垄断起步晚,反垄断部门“战斗”经验少,甚至在如何判定违法和采取处罚措施方面都有不少难题亟待解决。而反观国外,从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算起,美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走过120多年,积累了不少经验。此外,美国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颁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颁布)和《克莱顿法》(1914年颁布)。相比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我们只有一部单薄的《反垄断法》;相比其他国家的天价反垄断罚单,我们的反垄断罚单往往还是显得有些“温柔”。此外,当前我们的反垄断执法还是主要源于市场主体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机制化、常态化的执法还亟待加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任重道远。
打击垄断行为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一个法治化的市场,才是一个更具活力和公平竞争力的市场。中国市场足够大,包括利乐在内,都可以在这个市场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滥用市场地位,人为限制下游、消费者的选择权,阻碍整个行业良性发展,也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中国食品包装市场,需要强者,但不需要“独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