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5版:中国国资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5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企混改: 既要混,更要改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刘兴国

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任务,也是改革的难点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明确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步伐,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只占52%,截至2015年底,这一比例已经上升至67.7%。2013年底,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混合所有制企业占系统企业总户数的63%、资产总额的55%;截至2015年底,混合所有制企业总户数占比为65%、资产总额占比为58%。2014年以来,广东省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增加了284户,增幅为8%。

尽管从数字角度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各个层面的推进总体上比较顺利,但国企效益的整体持续低迷与民间投资的快速下滑,无疑令国企混改的实际成效大打折扣。2016年1—8月,全国国有企业利润总额15418.2亿元,同比降幅虽有收窄,但仍下降了1.3%,其中中央企业同比下降了5%。2016年1—8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8.1%,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仅增长2.1%,持续处于历史低位。2015年,上海国企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与资产占比虽然比两年前分别提升了2个百分点、3个百分点,但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的占比却均只增加了1个百分点,效益增速慢于规模扩张。

上述差异表明,在形式上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国企混改,并没能在实质上有效激发国企活力,扭转国企盈利连续多月负增长的不利局面;也没能显著激发民间资本参与改革的热情,拉动民间投资增速回升。导致这一出乎预期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当前国企混改推进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改革的初衷:过于关注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在形式上的混合,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内部及国资监管层面的改革。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既要完成国资与民资的混合,更要推进企业深入革除种种弊端,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活力与效益的提升。只有在国企深化改革方面不断取得突破,使得民间资本能够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前景有稳定预期,才能激励更多民间资本踊跃参与后续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首先,必须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实现公司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前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比较滞后,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上还未涉及到集团层面,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国企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决策不够科学、效率低下等现象普遍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和责任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究其根源,在于国有股东的一股独大与出资人虚位。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国企出资人虚位问题;而如果能够将国有股权比例降低到50%左右甚至更低水平,增加国企董事会中非公资本席位,则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带来的各种弊端的解决。

建议外部董事由民资股东提名,以更好平衡国资与民资话语权,避免国资董事与外部董事合谋侵害中小民资股东利益。此外,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国资委应当授予混改后的国企董事会更多权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交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机制来直接选聘和任命国企总经理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建立国企管理人员市场化退出机制,以及探索建立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

其次,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国企经营管理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更好嫁接国资与民资优势。国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完善企业对外经营、内部管理和管理体制的市场化,尤其是要破解管理体制市场化,让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一方面,混改国企应确立市场化用工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破除员工的双重身份与“铁饭碗”地位,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合理调整员工数量,适当提升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与市场相衔接的薪酬考核体系与激励约束机制,将报酬与贡献紧密挂钩,科学合理进行考核与奖惩;鼓励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探索分红权改革,以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再次,要加快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步伐,构建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匹配的国资监管新机制;既要能保障国资安全,又要避免过多干预混改国企的正常运营。当前国企重复且繁琐的监督审核机制,迫使国企负责人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去应付监督审核,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企效率与效益的提升。同时,要完善退出机制,不得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退出设置不合理的障碍,确保国资或民资可以根据战略调整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以市场化手段正常退出。 (作者单位:中国企业联合会)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集团简介| 加入我们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