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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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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 或成小微企业融资主渠道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张虎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强调指出:在“十三五”期间,要“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从理论上讲,股债结合可以有三种形式:投贷联动、明股实债和债转股。其中,投贷联动的服务对象更注重于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对于我国开展生产创新乃至整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通常所讲的投贷联动,是首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属集团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进而银行以“信贷投放”的形式与该子公司结合,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不仅如此,投贷联动还有另外两种方式: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如PE)的合作模式,以及直接向PE机构发放贷款的模式。

它解决的是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长期以来,受信息不对称影响,在经济下行时期我国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贷款获得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贷款提供方出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即便再看好一家创新型公司的前景,也不敢毫无顾忌地为其提供信贷。虽然2014年至今央行通过多次降准、降息来降低融资成本,但由于传统金融制度与中小企业融资在资产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不相匹配,结构性融资问题十分突出,大部分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和资金贵等问题。如此一来,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没有资金支持,产品难以形成规模,便谈不上对市场供给形成“改革”作用。而投贷联动的方式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通过专门设立担保公司,对风险进行担保,金融机构在贷款提供方面会相对减少顾虑。

投贷联动的运作其实很简单,例如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想要获得贷款扩大生产,传统渠道是去找商业银行。当然,结果很有可能是“碰壁”。这时,小微企业可以去找一家担保公司,商业银行看到有担保公司介入了,便敢于投资,但是在放贷的同时还索要一定的股权或权证,可以理解为小微企业在以自身的股权或认股期权来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这便形成了最简单的投贷联动。当然,正如前面所述,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是由商业银行所在的集团开设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益对借贷风险的补偿。

今年4月份,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公布了第一批试点名单,涉及五个试点区域,10家试点银行。5月份,银监会又牵头召开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了第一批试点具体工作,标志着投贷联动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当然,投贷联动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实际上,它不仅仅是投资或贷款的单一性风险,而是两者的结合。投资方面,本身对于项目选择、运作和回收就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难以把握;贷款方面,最终贷款人依旧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投资公司和该商业银行不属于同一集团,则要警惕股权投资机构与小微企业的“寻租”;如果投资公司属于商业银行集团所开设,还要避免“双重损失”。特别地,考虑到投资与放贷虽同属金融范畴,但运作机理、资金性质和法律关系上存在较大差别,在业务层面上几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运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投资可谓是陌生领域,其所产生的风险需更加警惕。

正因如此,风险防控尤为重要。首先要明确绝不能为了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而放弃贷款的特性和风险偏好。科技型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位于不同产业部门,它们各自的技术、产品、成本和发展前景等差别极大,银行和投资公司不能一概而论;其次,建立投贷联动项目的评估和淘汰机制,对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应及时转让已持有的股权,直至退出投贷联动运作;再次,要有明确的风险集中防控措施。尽可能避免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与贷款都由同一银行机构包揽,承受过大风险。银行在具体贷款投向上,也不宜过度集中在某个行业或领域,对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产能过剩行业应设定可控的风险限额;最后,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担,例如设立科技型创新企业贷款风险责任险,一旦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补偿等等。

综合看来,投贷联动不仅仅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新形式,更是从实际层面对供给侧改革的有力推进。相信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投贷联动会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考虑到目前尚处探索期,其还需要多方协作,实施配套监管措施,避免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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