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政拉开了金融监管新序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莫开伟
8月24日,银监会与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网贷监管体制、网贷经营定位及网贷违法犯罪处罚等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
自2015年12月28日,四部委发布网贷征求意见稿至今,仅半年多时间,《办法》即正式颁布,可谓行动迅速,这既彰显了中央政府加强网贷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避免民众遭受损失的急迫心情,更反映了网贷本身急欲走上正轨发展轨道的迫切需要。可以说,《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一步,既表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日趋成熟和完善,更拉开了金融监管序幕。从此,中国将告别网贷恐惧时代。
具体看,《办法》凸显了三大监管特点或功能。
首先,明确了监管部门,使互联网金融终于成了“有娘的孩子”。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这样庞大的网贷金融体量,由于一直处于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的“三缺”状态,致使发展处于“无娘管”的无序状态,不仅异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准金融机构,还有很多不少P2P借贷平台参与民间非法集资,将资金用于自营业务,形成了较大金融风险隐患,发生了大量资金断链关门、卷款跑路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办法》的发布实施,明确了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职责,消除了监管“真空地带”;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立体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了政府、行业、市场各方力量,使网贷处于全方位监管之下,也使网贷发展有了自己的“主心骨”,终于可光明正大地发展了。而且,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为网贷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其次是明确了经营定位,使互联网金融终于有了准确发展方向。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网贷方向定位不准,一直将自己当成信用中介的“准金融机构”,本身却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导致了经营思想模糊,使经营行为发生了错位,变成了追求高风险投资回报的逐利商业机构,与之相伴的问题便逐渐增多和日益暴露。
现在,《办法》将其准确定位于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身或变相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和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放贷款等等,严格将其业务限制在信息中介范围。尤其规定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仅将网贷严格控制在小而精的普惠金融业务范围,更能防范信贷风险集中诱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再就是明确了资管模式,使互联网金融终于有了可靠的风险隔离墙。过去,由于没有将网贷纳入正常监管轨道,大量网贷机构向外吸收的资金大都流入了自设的资金池,进行高风险资本运作,无法隔离自有资金与吸收资金风险,酿造了大量资金断链和卷款跑路恶性金融事件,给网贷业正常发展蒙上了一层令人恐惧的阴影。
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该制度规定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且下一步随着银监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出台,可及时将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纳入正规轨道。
此外,《办法》第40条、41条、44条,对网贷违法犯罪定性及其情况处罚决定,严明了法律规范,使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终于有了严格的处罚机制,对约束网贷行为和优化网贷生态,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