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进入落地阶段 企业仍在观望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上接G01版)
此前,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曾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吴金希注意到,这些规定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都是有力措施。对于股权流转的锁定期,要求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这样,购买‘职工内部股’或‘原始股’,等上市后再溢价转让的现象也将被杜绝。”吴金希称。
李锦分析道,《试点意见》绝不是鼓励个人借改革之名而行牟取私利之实,而是防止改革重蹈覆辙、劳而无功。这就意味着,《试点意见》正在构建起制度性的闭环操作系统,划定禁区和红线、扎紧制度的牢笼,尽量减少改革操作层面的试错成本。
谭云明认为,制度的建设需要以丰富的经验为基础,在即将展开的试点环节上应以大胆尝试、鼓励创新为主,早发现问题才能早解决。当然,有些经验是上一轮改革留下来的,比如,对于风险很大的管理层收购或变相的管理层收购要有所警惕,甚至在改革经验积累充分之前,就要划定明确的红线。
勿因防止国资流失而停步不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意见》明确了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但是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
“未来,相信将会有一大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也会动起来。”李锦认为,“此次改革的路径是试点先行,部署上是分类、分批、分层次、分阶段推行。《试点意见》中设置不少底线和红线,更多蕴含了防止国资流失的意图,总体上看,方案偏谨慎。”
对此,吴金希分析认为,为了避免过去国资流失的覆辙,员工持股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三大问题:一是是否会带来资产评估黑洞过大,国资流失完全失控;二是管理层占大股,是否会实现少数人轻易实现对国企的实际控制;第三,是否会导致出现对外搞利益输送,外部人员尤其是相关官员购买“职工内部股”或“原始股”,等上市后再溢价转让的现象。
谭云明称,“改革如走钢丝,不可能不遭遇阻力,也绝不可能一帆风顺,包括员工持股等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在内,一定程度上的国资流失难以避免,但不改革则可能意味着更大的国资流失。”
李锦向记者直言,目前来看,社会各界对于员工持股最大的担心是活力不足,激励机制难以形成,导致改革无效;其次就是改革放不开步子,速度进展太慢;此外便是国资大规模流失,改革失败。
某国企负责人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有点过于保守,能激起企业进行改革的积极性十分有限,试点效果也有待观望。
“照目前情况分析,改革速度缓慢可能成为事实,这种可能性高于其他。”李锦指出,“鉴于以往的教训,员工持股改革需要审慎推进,但这与适度容错并不矛盾。审慎要求的是改革不打无准备之仗,对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不妥协;容错则要求推进改革要具有纵深化的历史视野,在时代的尺度上平衡得失,不要轻易失去改革的机遇。”
延伸阅读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2014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提出就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制定“1+N”系列文件,并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问题纳入“1+N”文件范围。
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了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等要求,为员工持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要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旨在规定试点制度、明确试点要求、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内在活力,加快建立员工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