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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6年8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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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交叉持股 释放国企改革新动向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王绛

长期以来,国有资本分布呈现既分散,又固化的局面。一方面部分企业结构调整所需资金筹集困难,过度依赖债务融资、财务负担沉重,在满足国家急需投入的领域难以迅速投入;另一方面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现状长期无法改变,巨额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闲置,对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难以实现根本性改善。

近期,宝钢股份通过无偿划转将其持股东宝钢集团的8亿A股(占总股本4.8%)划转给中石油集团。中石油集团将其持有的中国石油6.24亿A股股份划给宝钢集团,中石油集团和宝钢集团现分别持股86.01%和0.34%,实现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交叉持股,对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推动企业转型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对改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推动作用。中石油股份公司和宝钢股份虽然都是上市公司,但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由于集团持股都高达80%以上,都属于典型的一股独大型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股权结构和复杂的业务结构,公司治理很难发挥作用。通过划转国有股权对两个集团优化重组,中石油股份的治理结构将有望进一步改善,对经营层的日常监督将具备可靠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其次,降低持股水平,推动企业股权流动。国有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问题长期难以解决,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体量极大,其增持、减持均对资本市场产生极大影响。由于资产量庞大,也导致其他性质的企业难以有实力通过收购资产的方式参股,也就难以实现对集团决策的影响。通过国有集团公司之间的战略持股,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相互之间的持股水平,优化治理结构的同时,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向国家亟须投入的新领域。

其三,推动中央企业之间的战略协同。中央去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难以实现混合所有制的中央企业集团层面进行两大集团的交叉持股,完全符合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巩固了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推进国企改革。同时由于交叉持股的企业行业跨度很大,石油行业的链条很长,钢铁行业目前“去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的供给侧改革任务很重,通过两大集团的交叉持股,可以实现跨行业的产业协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其四,以上市公司为平台推动中央企业集团深化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多数是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后优质资产上市,其结果将产生一个持股的集团和一些不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资产。很多地方国资国企改革经常采取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对国有集团公司进行改造,推动不良资产的改造与处置。中央企业由于其体量庞大,持股过于集中,上市公司对集团进行吸收合并的选择余地不大。因此采取交叉持股,实现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改革,对进一步利用上市公司对集团进行吸收改造提供了可能。此外,也由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体量庞大的问题,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增持、减持往往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交叉持股,可以实现资本市场上的战略协同,加强市值管理,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其五,推动中央企业集团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由于在资本市场上的“一股独大”,中央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难以根本改善,必然导致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职能的高度重合,集团公司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现象普遍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管要向“管资本”转变,要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应各司其职。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层面交叉持股,借助资本市场开展投资培育、股权运作和资本整合促进产业整合,对实现资本投资运营与产业经营分离,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促进国有资本的流动性,促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效率和效益无疑是有利的。

同时,应该看到,目前两大中央企业集团交叉持股带有明显的试点性质,主要是交换持股比例都不高,实现交叉持股后对两大集团层面转机变制及决策的影响及效果有待观察。但改革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在总结经验后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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