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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            中国企业评论
 

2016年8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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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案例简介】

2015年11月,消费者介先生在某在线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电脑,收货后,介先生经电脑软件进行检测,竟然发现电脑“通电201次、使用399小时”。介先生认为自己花了全新的价购买了使用过的电脑,要求商家退货。经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介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讨回公道。

调解中,商家承认介先生购买了其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电脑,但是认为消费者收到的电脑非现场交付、验货,有可能是在某环节被偷梁换柱,不属于商家责任。在工商部门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商家还是给介先生办理了退货。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例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出问题的电脑是否是该商家卖出的出现了争议,但是商家无法举证该电脑不是其销售的,因此,本案中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注意选择信誉度高的商家。收货时,查验外观是否完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如需要安装人员开箱验货等要求),要当着快递员面验货,证实与购买商品一致后再签收。有问题,当场与卖家沟通情况。同时,要注意留存好证据,如商品照片、网购订单截图、支付截图等。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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