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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            军民融合大局之镜鉴
 

2016年8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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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完美的美俄日经验

军民融合与国际接轨需“选择性”借鉴,首推尽快立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朱虹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探索军民融合发展的道路上,是有西方国家先例可循的。当代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使国防经济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结合面越来越广, “军民一体化”发展已经较为成熟。

专家指出,应根据国情“选择性”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积极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军工市场、提高军工企业资产证券化程度,还应学习西方国家尽快立法。

四种方式和三大途径

爱建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刘孙亮对记者表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军民融合都是大势所趋。当今世界的军事发展已经从火炮转向信息化,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实力。军民融合的实现可以使军队从国家经济建设中获得物质支撑、增强国防力量。同时,经济建设也将受到现代化军事力量的庇护及安全保障。

世界主要国家根据国际环境和本国国情采取了不同的推进军民融合政策和做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但总体来说,主要有“军民一体化”、“以民掩军”、“先军后民”和“以军带民”四种推动军民结合的方式,军工企业大多经历了军民一体、并购整合和资产证券化三大发展途径,并采取多种措施推动。

例如美国推行了“先军后民、以军带民”的政策,并通过国家颁布和制定法规政策以及军政部门的协作促进军民融合;日本则由于二战之后军事力量的发展受到种种限制,采取了“先民后军、以民掩军”的发展模式;俄罗斯较为重视军工企业“军转民”,并且专门于1990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国防工业“军转民”法》;以色列则采取“以军带民”模式,大力推行“军转民”和“民转军”。

对此,刘孙亮表示,目前发达国家军民一体化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以上四种方式和三大发展途径的确是较为普遍的发展模式。不过中国在今后大力发展军民融合的过程中, 也不能全部照搬,而是要根据国情,有选择性的借鉴。

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专家也表示,国情不同也决定了发达国家军民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各有利弊,例如美国推行军民融合虽然提高了综合国力、增强了军事实力,但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法规方面的障碍,一些民用制造业竞争力较弱。而虽然法律体系较完善,但俄罗斯由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欠佳,军民结合发展高技术以及技术转移的许多政策法规难以落实,所以军民结合发展高技术项目成功案例并不多。以色列冶金、电子生物等多技术领域的民用产业,都在高技术国防工业的带动下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由于受美国军援条件的约束,以色列在对外技术合作方面存在着合作空间难以扩大、技术转让受限制的问题。

两因素制约国内军民融合

第一大因素:资本的多样化以及资本市场。

发达国家军民融合的发展主要是军工企业采取以军带民、并购整合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途径。美国是军工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最成功的国家,其军工企业既有白宫政府的支持,又有五角大楼的军方支持,还有华尔街资本市场的支持。

在这些方面中国还是存在一定差距。因为截至目前,国内军工企业绝大多数还都是国企央企。而且,相关企业资产证券化程度都比较低。所以,可以说民间资本的缺位和相关企业资产证券化程度较低,是制约国内军民融合发展的主要因素。不过,相信经过国家提倡和政策支持,获得军工资质的民企数量将逐渐增加,相关市场空间也将被打开。

第二大因素:立法。

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制约了企业发展。此前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军民融合的政策措施,包括去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不过,即便加上最近政府出台《意见》,还是没有像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在军民融合方面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建议国家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刘孙亮表示,近年来,我国在国防动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军民两用技术转移转化、税收、保密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等方面,均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但在立法方面还是空白,所以,国家应主导军民融合立法,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及配套政策。

军事评论员张国君也指出,把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就必须把它上升到法的高度。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民融合法》。

目前发达国家中军民融合法律体系较完善的俄罗斯,就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军民融合。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1990年俄政府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国防工业“军转民”法》,颁布《1995—1997年俄联邦国防工业转产专项计划》,并在1997年对国防工业“军转民”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全面军转民”调整为“以武器出口促进军转民”。此外,俄罗斯还先后通过了《俄罗斯国防工业“军转民”法》《1998—2000年国防工业“军转民”和改组专项规划》《2001—2006年俄罗斯国防工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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