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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节能环保
 

2016年7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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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循环经济法律”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

来源:中国企业报  

刘季辰

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有法可依,早在2009年,继德国、日本之后,中国推出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推动了中国循环经济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形成了“源头资源节约,中间生产减排,后端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循环体系。但随着中国经济建设不断多元化,涌现出的更多问题,使法律界、环保界的专家学者,开始着手修订这部法律。

中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循环经济产业园,虽然良莠不齐,但产业的发展得到促进,为此,北京大学教授杨春平提出,这部法律的名字应该从《循环经济促进法》,直接改为“循环经济法”,这样可以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如今从企业内部的小循环,到产业园区的大循环,循环经济项目已经全面展开,但是园区、企业虽然“挂上”了“循环经济”的名号,但真正实现生态工业的并不多。

第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钱易曾强调,《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约束力不足,权威性不够。

从《循环经济促进法》到“循环经济法”,别看几个字区别,但严重影响法律政府机关、企业中的受重视程度。

日常生活中,每一位消费者都是资源消耗的受益者,但很少承担资源消耗后的垃圾资源化成本。有专家提出,我们购买的很多国外产品,支付了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费用,因此,在中国修订法律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目前垃圾资源化以及企业和消费者如何分担运营成本。

从法律角度来讲,要明确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每一位责任者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垃圾资源化项目,在加强消费者付费制度建立的同时,也不要放松对企业的约束。

未来消费者购买过程,要被动支付“垃圾资源化”费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强制性的”,因此,更需要通过法律,使这笔资金用到循环经济项目中。

从专家的观点中看出,循环经济的法律核心,应该是解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问题,如果里面包含太多关于大气、水等环境内容,就会使法律管理范围太宽,不利于人们的理解,在制定过程中,要仔细研究周边法律,维护好各项法规的关系。

所以,对现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必须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产业布局、市场结构,进行认真评估后才可以修订,在此过程中,要对已有的循环经济建设成果进行认真总结,要有全球化视野,结合中国对世界环境的责任,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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