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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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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北特钢事件 看债转股暗藏的风险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莫开伟

最近,东北特钢出尔反尔,明确提出债转股而遭到承销商和债权人一致反对的事件引发市场热议,也让债转股制度的推行受到了高度关注。

目前,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双双陷于困境并彼此纠缠:一方面,国有企业债务压力和利息负担过重,对深化国企改革产生动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使金融改革难以深化。因此,卸下国企沉重债务包袱、化解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债转股”方案得以推行,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且从理论上看,只有那些有优质项目支撑、市场潜力可观,但仅仅是由于负债率过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才能实行债转股。具体而言,推进债转股的企业,首先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或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其次必须是那些主营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竞争力,却因短期流动性问题而造成困境的企业;第三必须是公司治理结构、产权清晰、管理完善的企业。而对于产能过剩、产能落后、经营管理水平差的企业,则保持谨慎态度。

但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不守信用、有意逃避债务的国企也应在被禁止债转股之列。从东北特钢债券违约情况看,企业自原董事长自杀之后,似乎并未像其所宣称那样“积极筹措外部资金”,且目前企业经营状况尚具备偿还一定到期债券资金的能力,却没有想方设法偿还违约债务,既表明该企业债务违约上的不作为心态,更显示了企业不诚信行为;尤其对债转股出尔反尔行为,更给人以“企业有意借债转股‘合法外衣’逃避投资人和银行债务”的猜想。

如果让这样的企业进行债转股,其带来的社会不良后果相当严重:一方面,会助长国企借债转股故意逃废投资人和银行债务行为,恶化企业债券市场环境,不利债券直接融资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其他企业意欲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带来严重障碍。另一方面,不符合债转股国企一旦混迹债转股行列,会恶化整个债转股生态,使债转股成为债务的“避风港”和“护身符”,使债转股政策严重走形变样、偏离正轨,最终加剧全社会对国企债转股的恐惧心理,从而抵触债转股政策实施,加剧政策陷入中途流产的风险。东北特钢企图借助债转股而不是通过自身努力筹集资金来达到化解债务违约风险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缺乏企业道德和契约精神的不负责任行为。这一案例也警示监管层,一定要把债转股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唯有如此,债转股才能从根本上达到制度设计目标。

从当前看,杜绝这种风险应从三方面发力:一是扎紧信用栅栏,防止不讲信用企业借债转股逃避债务而加剧信用风险,恶化社会信用环境。不能不说的是,东北特钢事件之所以发生,其背后或许有某种政府背景在支撑,仅凭东北特钢一家企业是不敢贸然抛出这种化解债务违约方案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国企债券资金违约上,当地政府仍会存在不坚持债转股政策原则的可能,有将不符合债转股政策要求的国企拉进债转股 “保险箱”的可能,这尤应引起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注意,应对债转股国企进行严厉督查,防止地方政府偷梁换柱和暗度陈仓行为。

二是扎紧条件栅栏,防止缺乏经营道德企业借债转股绿色通道拖延债务,使整个债转股陷入僵局甚至是低质量状态。国企债转股不仅要执行中央政府既有政策规定,更要针对现实情况制定更为灵活的操作标准,即对债转股对象除考虑行业前景差、企业恢复能力弱、产能落后严重、基本面差的公司不能进入债转股之列之外,更要注重企业经营道德层面的把握,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造成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国企借债转股通道诱发逃避违约债务的道德风险,防止形成社会赖账经济,克服国企把“债转股”看做是“债务豁免”或“债务核销”的思想。只有这样,方能优化整个社会企业信用环境,激活债转股活力,使债转股实现高质量运转。

三是扎紧心理栅栏,防止国企将全部希望寄托在债转股摆脱经营困局之上,避免丧失自我求生动力而陷入经营惰性之中。各级政府要通过大力宣传引导,消除国企对债转股片面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要通过挖潜革新、提高经营效益、激发企业活力等方式,增强债务偿还能力。对此,中央及各级政府应在提高国企债务偿还能力上出台更多优惠财税金融政策,降低财务成本,挤出资金用于偿还违约资金。同时,设立违约债务偿还奖励基金,对积极想办法、不依靠债转股而走出经营困境的企业,给予巨额财政奖励资金,以鼓励国企偿还违约债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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