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重组和混改有新规 从制度上理直气壮推行改革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上接G01版)
“收权”和“放权”界限要分清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监管办法》还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其中要求,对于政府部门等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需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指出,《办法》是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交易行为,《办法》对这三类国有企业的界定除了国有独资及对外出资超过50%以外,还有两种情况也被纳入监管范围,一是有多个国有股合计占比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另一种是虽然国有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有实际支配权的企业。
“这样一来,只要是国资,是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都由国资委统管。哪怕是国企股份占1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也应如此。难免让人怀疑这一文件的出台是收权还是放权。”文宗瑜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李锦认为,收权还是放权这个界限应该要分清,“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必须要收权,而在经营权的层面上则应该要放开。其涉及产权交易的所有权问题,应该该收则收,该放则放。现在的问题是该收的地方收的不够,该放的地方放的也不够”。
文宗瑜表示,不能笼统地把所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都归到国有体制上来,即使是大股东,也应该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尤其是要把经营权放开,但是在当前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准确分开的情况下,笼统地“一刀切”很容易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大股东说了算”的现象出现。
向“公”混还是向“私”混?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交易监管办法》的出台,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交易监管办法》中加入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扩大了国资监管的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国企交易行为,是好事。有人则认为,监管和批准问题上的“收紧”也可能会挫伤参与混合所有制民资企业的积极性。
“比如华润集团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其底下子公司与社会资本混改后,所有交易行为是否都要报监管部门审批?”李锦认为,社会资本一直对混改存有顾虑,首要害怕的是混改后企业运作和监管被等同于国企,如今把国企边界说清楚了,划入监管范围的国企混改或更难推进。
“改革中不能简单地把混合所有制企业归为公有制,应该有一个过渡期和中间地带。”李锦呼吁应尽快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相关体制与监管办法,“对于国有股份占不到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混合所有制该朝哪里‘混’?是向‘公’混还是向‘私’混,应该有一个说法。现在一说国有控股的企业就将其纳入公有制,肯定会触犯私有企业的底线了”。
“尤其对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来说,民营企业要想控股,起码要投入几十亿元甚至几百亿元,实现的可能性很小。这也就意味着,一切混合所有制都是公有制了。因为民营企业的所有权控股超过国企是很难的,这样民营企业就会知难而退,混合所有制的大门就关起来了。”文宗瑜称。
文宗瑜建议,在当前国企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步伐加快之时,应该将现有的一些国资监管的条文进行修改,将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新的所有制的形态,列入法律法规条文之中,这样才能算是健全的国资监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