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武钢重组成败 关键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高明华
6月26日,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同时发布停牌公告,公告显示各自的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和武钢集团的战略重组正式启动。
从化解过剩产能和做大国企角度,宝钢和武钢的重组无疑是一件利好的事件。但从做强国企角度,则这种重组的成功恐怕需要一段时日,其中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于做强重组后的宝钢和武钢至关重要,可谓是关键因素。
第一,董事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的董事会治理水平均不高。2015年,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的董事会治理指数分别为48.19和54.15,在2514家样本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在第1621位和第724位。董事会是负责公司战略决策的,其决策是方向性决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做强的现实性。如果重组过程中,只是硬性把目前两个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简单地“捏合”在一起,或者只是简单地略作调整,而不是从能力、忠诚和独立性方面进行“换血式”的改革,则重组并不能让企业走向新生,更无可能把企业做强。从既有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看,实现董事会治理“换血式”的改革,其难度是非常大的。但如果没有突破,则重组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第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升。2015年,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分别为52.12和41.14,在2514家样本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在第222位和第1857位。尽管宝钢股份的表现好于武钢,但都没有达到及格水平。目前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东权益保护非常重视,尤其特别强调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从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股东角度看,这确实非常重要。但这种保护或控制力,一定不能建立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各类投资者利益的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更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体现。更何况,从长期看,国企做强需要调动更多的中小投资者的支持。钢铁行业本来竞争就很激烈,市场集中度不高,这就使得调动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力量更加重要。因此,重组过程中,如何加大力度提升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是做强企业不可忽视的因素。
第三,财务治理水平的提升。2015年,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的财务治理指数分别为69.83和44.24,在2514家样本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在第48位和第2138位。宝钢股份的财务治理尽管较好,但并非理想水平,而武钢股份的财务治理水平则非常低,财务治理包括财权配置、财务监督、财务控制和财务激励。财务激励的提升相对容易一些,而其他三个方面则需要一系列规则的完善。尤其是财权配置,目前两个公司均处于较低水平,其中宝钢股份的财权配置指数为55.56,武钢股份的财权配置指数则只有44.44。无疑,重组过程中财务治理的提升将面临很多困难和阻力,因为各方利益主体的财权配置不是短期内能够协调好的。由于财务治理直接关系着财务风险,财权配置又处于核心位置,因此,重组中如不能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的财权关系,则财务风险就有加大的可能。
第四,企业家能力水平的提升。2014年,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的企业家(CEO)能力指数分别为37.68和30.62,在2464家样本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在第550位和第1500位。企业家能力如此之低,甚至称不上是企业家,很难适应重组过程中复杂的利益格局调整。当然,导致这种结果,不完全是企业家自身的原因。一方面,CEO不是董事会独立选聘的,而是政府委派的,没有人对选不好CEO承担独立责任,从而也就没有动力选择高能力、重信用的企业家;另一方面,在现有约束和激励制度下,即使企业家有能力,也难以发挥出来。因此,宝钢和武钢重组中,如何让董事会独立选聘CEO,并对选错人承担独立责任;同时,对CEO充分授权和放权,同时也让CEO独立承担失误和错误的责任,是重组成败的重要因素。
第五,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2014年,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分别为41.67和29.34,在2464家样本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在第1250位和第2281位。受责任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中国企业普遍存在“能不说就不说”的心理,这和英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存在的“能说就要说”的心理,形成巨大反差,导致市场的透明度非常低。目前,中国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法满足投资者(主要是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从而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刻不容缓。公司不能仅仅满足于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还必须主动地、自愿地披露更多的信息。但是,这种信息披露无疑会触动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通常,信息披露水平越低的公司,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越大,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也就越难。目前,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都处于很低水平,尤其是武钢,而重组中需要大幅度地提振投资者信心,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实现大幅度提升,绝非易事。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