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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            金融资本
 

2016年6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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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提速 防风险要加强技术监督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崔敏

王利博制图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金融也发生巨大变化。金融创新提速前行,各类理财与金融消费渠道与平台不断扩充,产品形式也在不断多样化,支付手段层出不穷,新的金融业态正在颠覆传统金融。如何衡量金融创新的边界问题,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问题日渐受到关注。

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乐富支付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中获得广泛应用,使我国的金融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

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此前表示,要勿忘金融本质,金融创新应考虑边界问题,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他指出,近10多年来国际金融界和中国金融界涌动着一股歪风邪气,似乎金融创新越复杂本事就越高,就是尖端金融,甚至出现动机不善的情况。而事实上,金融创新应真正做到“返璞归真”,不应在复杂、华丽、花哨上下功夫。

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党委副书记李克穆表示,反欺诈措施应与金融创新同步推进, “欺诈是双向的,因此我们在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同时就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出防范风险以及反欺诈的相关措施。”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也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带来诸多技术上的创新。李克穆认为,在监管中特别是对金融企业,一定要有很强劲、严谨的技术性监督,“庞大的金融业不可能都是现场监管,所以一定要通过信息技术来进一步强化非现场的监管,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乐富负责人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是需要全行业共同参与其中,而且需要调动与之相关的各环节资源参与进来。例如建立多项联防机制就是与银联、央行、发卡行等共同识别用户身份和进行黑名单筛查,与业内知名安全厂商和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系统安全平台,与同业和行业协会合作建立风险数据共享机制。

要做好投资者教育

金融创新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问题严重,很多平台对项目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且未对项目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大部分平台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未考虑投资人需要具备的一定风险承担和识别能力,加上中国的金融消费者还不够成熟,这就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爆发。

对此,爱钱进CEO 杨帆认为,教育投资者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可以降低金融风险。做好投资人保护需要从平台本身和投资人教育两个方面进行。国内投资人的刚性兑付思想比较根深蒂固,很多投资人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有些甚至完全不了解投资情况和如何去辨别标的好坏。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尚不能准确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合理制定投资策略。

“投资者教育并不是一家企业能做到的,需要相关协会、消费者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法律机构及企业共同去努力,包括如何激发投资人学习投资知识的积极性,如何增强投资人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认知,如何让投资人更方便地接触到权威的行业信息和实用的投资知识,如何有效地规避网络信息泛滥给投资人造成的信息误导等。”杨帆补充道。

道口贷董事长兼CEO 罗川表示,最大限度的信息披露,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有效的手段。“金融反欺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大关键问题,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往往存在风险管理效率低下,没有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企业融资成本高,优质资产缺乏;信息严重不透明,风险揭示不充分。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因为信息严重不透明,所以更多依赖保本保息承诺,更关注所谓保证金、担保、保险等等,而对具体项目的金融风险缺乏判断,刚性兑付预期普遍存在。这也促使很多平台依靠虚假宣传、隐藏风险、过度的包装承诺等手法来吸引投资人。可以说,信息的严重不透明,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了温床和土壤。通过对企业信息的充分披露,其实是对企业构成了信用约束;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对企业家个人构成信用约束。”罗川说。

银客网联合创始人李飞表示,平台要“留客”,就必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足功课:“我们认为在刚性兑付打破的趋势下,平台还应肩负着保护消费者的责任,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要做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长期任务,离不开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的共同努力。”

乐富负责人建议,投资者投资前一定要先进行风险测评;其次,在投资前要做好投资计划,尤其是在投资高风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做好止损、止盈的方案。

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王红认为,地方政府也应担起金融创新风险防控和消费者保护重任。她建议:“政府层面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首先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一般是金融法制落后于金融创新,可以考虑把金融创新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在监管层面建议提高技术能力和人员能力;在金融机构层面充分披露信息,并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消费者层面要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及时报案;最后一方面是加大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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