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问题明确
来源:中国企业报
营改增全面实行的前一晚,物流行业迎来了一个关键问题的解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30日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规定,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评:
物流行业作为三产中增值税首批试点的行业,经历了整个营改增的步伐,在抵扣不完善之前,许多物流企业的实际赋税是增加的(能够抵扣的项目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只有油费和购车费),一些中小物流企业甚至出过用油卡发工资的下策。
尽管随着收费公路进入抵扣内容,物流能够抵扣的项目已经基本健全,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小型物流企业仍然面临上游发票不健全等多个问题,行业具体赋税负担问题,仍然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