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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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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真正杜绝 童工现象发生?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寒芯

连日来,一名14岁童工在广东佛山南海猝死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佛山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4月24日对外称,涉事企业与童工家属经过协商解决此事,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企业日前已向家属支付赔偿款15万元。公众对此质疑声,并不因为达成赔偿而消弭。

猝死的男童工于2001年6月17日出生,湖南祁东县人。据该死亡童工家属称,死者每天主要是做内衣加工,工作时间每天大概十一二个小时。事发后,佛山南海人社局介入调查,查证上述公司存在招用童工事实,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该局还称,经过调查,未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问题。

对于有网民质疑对企业的处罚偏轻,南海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该处罚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南海人社局表示,将对至雅公司非法使用童工和工作时间情况进一步深入核查,一旦发现有违法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该公司招用未成年工未依法办理登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此案例并非孤例。中国的童工现象从上世纪90年代打工潮就已开始。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关键应深究类似案例的缘由,并倒逼强化法规和监管。

看看现有法规吧。2002年6月,我国批准加入了国际性的《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此前,中国已正式加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承诺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03年4月,劳动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其中,有相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外,还有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海人社局于4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至雅公司的违法行为,仅罚款1万元。毫无疑问,这种以一条鲜活的生命为代价的1万元经济处罚标准,就未免太轻了。这样低的违法成本再加之相关的法律配套不够完善,谁敢保证今后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为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必须从严监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设计上要加大处罚力度。作为企业自身,应好自为之,严禁招用童工;作为家庭,不要再让孩子走上童工这条路。同时,对于贫穷家庭,社会救助机构应伸出援手,以减少这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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