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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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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破产 亟待突破执法瓶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洪鸿

核心提要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同时,在上述条件下,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同申请。我国也一直在鼓励破产法的推行。但专业人士发现,破产法有了,破产案件却少了,许多“僵尸企业”的破产之路,走得十分艰难。

“僵尸企业”成为热词,已经持续好长时间了。这几天,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后,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有了时间表。

“僵尸企业”主要指那些无望恢复生产、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5年前11个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20424.7亿元,同比下降9.5%,中央企业14650.6亿元,同比下降10.4%;石油、石化和建材等行业实现利润同比降幅较大,钢铁、煤炭和有色行业继续亏损。

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重组,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然而就现状而言,许多“僵尸企业”的破产之路,却走得十分艰难。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同时,在上述条件下,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同申请。我国也一直在鼓励破产法的推行。但专业人士发现,破产法有了,破产案件却少了。

现实中,大多经营困难的企业很少走主动申请破产这条路。其原因何在?种种迹象表明,尽管各界对于淘汰“僵尸企业”的出路形成共识,但由于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对此也举措不一。对于一些上市的“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大股东更是千方百计地为其“续命”。

市场之外的人为因素,最终使得“僵尸企业”陷入“死不了、活不好”的怪圈。

有数据显示,2007年,企业破产案4200件,随后逐年下降,到了2012年,减少至2100件。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对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重组与破产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不足欧盟的1.16%。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明显低于欧盟平均70户的数量。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数字逐年下降,不一定是申请破产的企业少,也包括有的企业被一些法院拒之门外。

“不是法条有问题,而是运用当中出现了问题”。这就反映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审判力量不足。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位身为政协委员的央企负责人讲出了一则真实案例。两年前,这家央企下属的一家企业重组失败,向法院申请破产。尽管符合破产条件,但这家企业却被“拦”在了法院门口,法院给出的理由十分有趣——“地方政府不支持,法院不愿意受理”。后来,该负责人动用了省政府层面的关系,法院才受理了这家国企的破产案。

这一案例道出了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无形之门”。按理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申请破产是独立行为,与政府没有关系。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却认为破产“不光彩”。有官员认为,企业申请破产将损害地方经济形象,官员的仕途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即便企业经营无以为继,一些政府也不愿意让企业破产,更不愿配合法院进行相关工作。

而从债务人角度来看,申请破产同样面临“玻璃门”。曾有一位主攻破产案件的律师表示,企业不愿申请破产的原因有三个:第一是费用问题,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哪里还有钱诉讼;第二是一些民企申请破产是为了逃避责任,对于很多破产案件,法院一般不立案;第三是企业内部问题,破产程序走着走着就不愿意走了。

实际上,在成熟的企业管理制度中,破产环节必不可缺。在一个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破产是最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一旦企业无法持续经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破产是天经地义的做法,地方政府必须明白这一道理。如果企业出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行政干预或政策扶持,这样只会对企业的信誉和名声产生更大的伤害。政府如果不学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执政,即便没有企业破产,经济发展恐怕也难以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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