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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6年4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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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推进 20家试点企业进入遴选阶段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上接G01版)

数度停摆 员工持股成“烫手山芋”

事实上,在《办法》发布的两天之前,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就透露2016年将会开展国企“十项改革试点”,其中就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将从企业类型、出资入股方式、定价机制、动态调整机制、股权管理方式、持股方式等不同角度探索员工持股的有效模式。

“按照今年的计划,试点企业将包括10家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和10户从各省市选择出来的企业,但是中央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目前,该试点企业正在遴选阶段,尚未最终定论。”上述负责人表示。

许保利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们就不同程度地搞过员工持股,曾经历过推广,但也被数度叫停。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很多省份对推进员工持股改革很有积极性,也有所动作,但一度又基本上冷了下来。

“应率先在哪些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比例多大?如何分红?都存在很大争议。甚至有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幅度过大,在相关配套制度和制约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们也是有教训的。”许保利称。

彭剑彪认为,在试点过程中,很多国企员工以及负责人都在持股之后又退出了,停摆以后对企业、对员工都造成不小损失,导致大家“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知道是个好东西,却谁都不敢动。

三部委为国企员工持股保驾护航

《办法》明确,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此外,《办法》还规定,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许保利认为,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却一度成为绳索,套住很多国企老总的思想,担心被扣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而一度裹足不前,不敢推进员工持股等激励性的改革。

“此次三部委发布的《办法》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划定了很多‘红线’,表面上看是多了很多限制,实际上却是一种保护。”许保利称,“《办法》明确了标准、划定了范围、持股多少、比例多大等,‘红线’之内皆可为,既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改革者的担心,又调动了改革者的积极性”。

国资委内部人士此前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道,“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其操作细则也会有所差异。至于下一步的动作与安排,试点是否会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目前还尚在观望之中。”

许保利建议,“鉴于历史上员工持股改革的经验教训,我们不应操之过急。最好还是从央企的基层开始,即央企二级或者二级以下的企业,也就是那些常说的央企的子公司、孙子公司开始。逐步试点,稳步前进,稳妥操作。由少数行业开始,由基层开始逐步上升到顶层,成熟一批推进一批,避免重蹈以前的问题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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