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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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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登记超过两万家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崔敏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2.5万家,私募基金备案2.4万只,认缴规模5万多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4.41万人。由此可以看出这个行业的发展潜力,这就势必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证行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北京冠领律所事务所主任周旭亮介绍,目前涉及私募规范的法律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

其中《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周旭亮补充道,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大体上有以下几类:综合类、外资类、各大城市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具体操作起来,在不同的城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不同操作规程。”周旭亮告诉记者。

据了解,基金业协会拟推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征求意见稿)也对行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尽管私募是私下协商,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周旭亮从法律的角度建议要加强监管,落实监管。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加强各部门监管协作;监管部门如果分工协作,既提高效率,又确保监管,需要明确分工,强化配合。

周旭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规模和体量迅速增大,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要尽快对私募股权投资强化专门立法、完善立法,目前多部门出台多项文件进行立法征求意见,要加快立法进程。统一规则,明确底线,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功能自律监管。

要建章立制、完善私募基金自律与服务。开通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同时建设微信咨询平台,结合电邮、现场咨询等手段为行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加强私募资管产品备案信息公示,建设QQ群、微信群、备案系统、不定期座谈会等多渠道沟通交流平台,提高对行业的服务水平。

此外,周旭亮表示,要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三合一”),推进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行功能监管,消除监管差异。明确底线要求,出台并定期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引导行业加强风险防控。率先实行“负面清单+事后备案”机制,提升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效率。简政放权,积极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监测工作。

“在完善私募管理机构的自律和监管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希望能够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周旭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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