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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            大势
 

2016年3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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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 比卧底记者更重要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上接第一版)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不是为了直接消费,而是为了获取利益。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二中院2015年共审结食品安全纠纷案件51件,比2014年的9件增长近5倍。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高达82.4%,比2014年的5件增长7倍,维权主体职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积极性。

“谋利意图”的存在,并不能否定职业打假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职业打假人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那些黑心商家本来就应当受到惩罚和打击,十倍赔偿本来就是其应当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职业打假人只是用向不法商家索赔的方式,代替了本应当由政府兑现的奖励。如果职业打假人的高额索赔,致使商家不敢制假、售假,客观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则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于国家都是好事。职业打假人的出发点是为利益打假,但客观上是为民打假,为国打假。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倍数。其目的就是通过惩罚性的赔偿金额,加大对消费领域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相关统计表明,近年来判决的十倍赔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只有30%左右,十倍赔偿条款实际上发挥的作用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好。而这样低的一个胜诉率,显然不利于鼓励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维权,另一方面也导致不法商家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消除其侥幸心理。职业打假人大量购买、大量索赔的做法,刚好能够实现“加大惩罚力度”的立法意图。那种以所谓“立法本意”,对职业打假人不予以支持的判例,事实形成了对制假售假等欺诈侵权行为的纵容和保护。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行为“立法本意”。

职业打假人一不花费国家经费,二不增加消费者成本,个人冒着被不法商家伤害报复的可能去打假,实在是一种值得点赞和叫好的行为。一般来说,民间职业打假人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同时也比普通消费者拥有更多商品专业知识。比起政府监管部门有声有势的打假行动,职业打假人出其不意的打假行为,更令不法商家防不胜防。其打击也就更精准、更广泛、更有效。尤其是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更多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可以大幅度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果。

有更多的职业打假人,就会有更多的放心消费。如果“立法本意”还不够明确,那就通过及时的修改,再明确一下吧。终归,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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