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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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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 比卧底记者更重要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丁是钉 贾晶晶

污秽肮脏的“饿了么”黑作坊、用废钢料制造的“北口”义齿、暗藏玄机大赚差价的“车易拍”……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这些欺诈坑害消费者的现象,真正是叫人触目惊心。

这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不是由监管部门发现的,而是由卧底记者揭露的。一年一次的“3·15”晚会显然只能挑选具有“爆炸性”的事件,并不能发现和暴露消费领域存在的所有问题。那么能不能有一种打假力量,可以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发现和打击这些黑心商家呢?

有。他们就是知假买假,靠索赔获利的职业打假人。

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以非暴力的文明手段,在不花国家一分钱的情况下,惩罚打击了坑人害人的不法商家,为消费者出了气、除了害,可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按理说,这种为己谋利、为民打假的行为应当受到欢迎和支持,但在现实中却有相当数量的判例,对职业打假行为不予支持。

这种令人费解的最新判例来自东莞。相关报道称,东莞中院公布的“3·15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一宗原告连续多日购买燕窝、花胶告超市,索赔十倍赔偿的案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东莞法院审理结果却是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表示以营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不符。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到底应不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支持,这一争议由来已久,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判例。凡是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的,其理由一般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

那么,到底什么是“立法本意”?基于最直观的理解,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显然是应当写在总则里的,而不是陷于对具体条文的纠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由此可见,两部法律的最大“立法本意”都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天价虾”、“天价鱼”事件频发的现实表明,单单依靠政府监管部门的力量,很难对市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优选择。职业打假人恰恰实现了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本身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每当出现“天价虾”、“黑导游”、“毒奶粉”之类的事件后,政府监管部门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指责和压力。但是,由于各类消费领域的违法侵权案件数量大、分布广,受限于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的制约,监管部门也是力不从心,有苦难言。尤其是对于一些涉案数额小、偶然性发生的案件,的确存在着监管成本高、执法不经济的问题。如果总是陷于处理这样的小案件,势必会牵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到对大案要案的发现和处理。

另一方面,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也有自己的苦衷。对相关商品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预见、发现、处理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更常见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商品、特别是食品类商品的单价较小,消费者出于时间、精力等方面的考量,往往认为不值得打官司,然后是不了了之。大量消费侵权案件、特别是网商假货的存在,和消费者“打不起”官司有着很直接的关联。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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