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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            直通两会·消费
 

2016年3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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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银行分类监管

——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崔敏

一方面,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另一方面,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各类银行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定位,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

随着存款利率上限的完全放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而当前商业银行监管分类仍然沿用“出身法”,分为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机构类型划分并实施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削弱了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不符合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打造合格市场参与主体,建设高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需要从战略高度创新商业银行监管体制,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银行业竞争环境的公平与效率。因此,优化银行分类监管,成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应有之义和迫切所需。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建议:一方面,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充分考虑商业银行在功能定位、经营地域、业务复杂性等方面的发展现状,结合银监会《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建议以资产规模为主要标准,结合监管评级,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特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业银行四类,形成合理的结构、鲜明的层次和有序的竞争。

另一方面,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各类银行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制定和实施差异化政策,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对于同一类型、相同评级的商业银行,应实行相同的监管政策,充分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性与一致性。

此外,要实行动态监管。宏观经济环境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分类也应实现动态调整。建议每隔5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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