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营改增”惠及企业 还需下哪些功夫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雷振华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会议释放出的明确信号,引起了各方普遍关注,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今年全面推开,企业税收减负将达数千亿元。
面对“营改增”即将全面推开,对企业而言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推企业轻装前进的一个重大信号,同时更预示着破除笼罩在企业头上的各种“紧箍咒”,将成为新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山斧”。目前来看,用工成本的增加、各种税费负担的高压、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的疲软、公众潜在消费能力的不确定性、重复产品的多头生产、研发创新资金的匮乏、融资难融资贵的深层次制约等各种因素交织,已经让实体企业“身心疲惫”。因此,全面推动“营改增”落实,可谓新年为企业播下的一场“及时春雨”,其现实意义与长远意义显而易见。
“营改增”自1954年由法国率先起步,因其有效解决了传统营业税重复稽征税的难题,半个世纪以来迅速被各国争相采用。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启动“营改增”以来,试点范围在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已扩展至全国,行业已经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以及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7个现代服务业。从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来看,“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纳税人负担明显减轻,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试点纳税人共计580万户,累计减税5939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直接减税达2845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抵扣减税达3094亿元。
当然,在看到给企业直接带来减税好处的同时,也要辩证地看到营业税作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亦在同步减少,需要防范地方政府为“吃饭工程”而被迫变相从企业中,通过变换税种和费用类别来填补“窟窿”。还应避免出现“企业乐享减税笑得欢与潜在税费增长哭得痛”的“怪事”。否则的话,“营改增”改革实施即使“遍地开花”与“百家齐鸣”,到头来企业内在负担的减轻依然是“画饼充饥”。
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认为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中要想让企业乐享改革的红利以及要以推开“营改增”改革为契机配套深化相应的新制度,确保企业在面临各种不利因素时能够有序地科学应对,一方面,要出台与实施精细核定税费分享比例新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助力企业发展的作用。客观地说,在试点的交通运输、邮政等7个现代服务业,其经济总量占比在全行业占比中毕竟比率不大,试点过程带来的减税总量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还谈不上“伤筋动骨”,隐患暂时没有浮上水面。但是,一旦全面推开“营改增”,其减税力度和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势必凸显,如果没有其他税源和费源做相应的补充,或者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不足,地方政府要消化营业税消失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可谓“雪上加霜”,甚至会促使地方“变着戏法”到企业“化缘”,反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要推行企业税费负担新制度,全面公开企业承担税费清单,让企业免受额外的负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企业而言承担合理的税费负担理所当然,虽说曾经被社会调侃的“特种税”与“皇帝费”已经消失,但怕就怕企业在税费负担中“吃哑巴亏”的闹剧重演。未雨绸缪方能临阵不乱,推开“营改增”的同时,更需算好企业税费负担账,要毫不含糊地公开企业承担税费的清单,让企业任何时候不受政府管理部门和人员变更的制约,始终实现按单缴纳应承担的税费,从源头避免企业承受额外的负担。
此外,还需要自上而下配合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专门监管机构,明确相应的监管责任与失职追责的具体程序、范围、内容以及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并对加重企业负担的加重部分实施10倍的罚款直接返还给企业。那么,企业乐享“营改增”改革红利自然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