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06版:金融投资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06版            金融投资
 

2016年1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中小银行上市后 将面临新挑战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莫开伟

最近,江苏省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A股市场一直没有农商行的局面将被打破。

无锡农商行即将上市的消息,无疑给全国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注射了一支“兴奋剂”,为如火如荼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再添了“一把火”;同时,也给了更多民资入股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一颗“定心丸”。

从现实看,无锡农商行成功上市,将产生多重经济功效。其一,可对全国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形成较强示范效应,使全国农商行股改找到了目标,看到了新希望,增强了改革信心,下一步尚未改制成功的农商行会铆足干劲,加大改革力度,创造条件争取上市,会推动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上市高潮到来。而且,可促使经营资产规模过小的地方中小商业银行通过兼并实现强强联合,并按上市要求做好准备,可提高地方银行整体经营竞争能力,有利于推动地方中小商业银行经营生态改善。

其二,地方中小商业银行通过上市,为筹资提供了极大便利,能有效扩大资金来源和负债规模,也对进一步优化负债结构带来了机遇。同时,融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能有效应对存款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冲击,从而有利于引导整个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信贷利率下行。

其三,由于负债规模扩大和资金来源增强,信贷投放资金将有所增加,有更多资金用于支持辖内实体经济和“三农”发展,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迅猛增长;而且也将促使地方中小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盈利能力逐步增强,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升,坏账损失拨备增加,使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将不断提高。

其四,由于上市对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更高要求,改制成功的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为顺利上市,必将按高标准要求自己,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一次难得的“练兵”契机。

但在笔者看来,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上市绝非终极目的,且上市本身也是把“双刃剑”。

首先,成功上市之后,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容易滋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不思进取意识,在经营管理上容易滋长惰性和自满情绪,会给经营管理埋下隐患,使上市后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丧失发展动力,最终有被强制退市的危险。

其次,上市对现有地方中小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较大冲击和挑战,目前股改后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离真正意义的上市公司还有很大差距。比如,如果现有省联社仍继续任命地方上市中小商业银行高管,既背离上市公司管理章程,成了制约地方上市中小商业银行经营的绊脚石,也使上市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形无神,最终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尴尬困局。

再次,如果风险内控机制跟不上,追求短期经营目标,必然背离支持实体经济的宗旨,将大量资金投向高回报、高风险产业项目;且由于经营限于区域性、局部性,产业风险会诱发金融信贷风险,最终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会因不良贷反弹和利润下滑、资本减少而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最后,分散的、单一的中小法人治理结构,本身抗风险能力不强,即使上市,如果一旦经营决策失误,其经营亏损和失败将不可避免。

显然,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上市绝非包医地方中小商业银行“百病”的灵丹妙药,也不是确保经营盈利的“添加剂”,更不是避免地方银行破产的“保险箱”,上市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为确保上市后的地方中小商业银行能稳定地实现经营的突飞猛进,须做好四方面努力:

一是高管及全体员工应加强学习,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对上市之后风险的认识,彻底消除上市之后“一上百了”和一劳永逸的倾向,使上市后的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始终保持旺盛的经营斗志和活力,力争经营效益上台阶、管理水平上档次、风险管控能力有跨越。

二是以上市为契机,抓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现有高管实现股东“民选”,把最优秀的管理人才选举到重要管理岗位上,上市后的地方中小股份制银行才不会出现经营衰退。同时,进一步健全内部职工持股及有效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营注入无限活力。

三是尽快实现经营战略转型,从传统存贷款经营向中间业务及投资理财业务转变,加大金融科技服务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应对日益发达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挑战,为广大企业和民众提供更贴近生活需求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经营拓展能力和金融附加值,严格信贷和财务管理,实施资金合理化、差异化定价策略,提高盈利分红能力,增强对股东的吸引力。

四是积极配合地方经济发展大局,适时调整信贷经营方向,加快战略经营转型,积极开拓新业务领域,把一切信贷经营重心放在实体经济身上,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自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