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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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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 国家“软支持”不可或缺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丁是钉

穿越到5年以前,醉酒驾车在中国还不算是“犯罪”,几乎没有人把醉酒驾车当成一回事。但在“酒驾入刑”后,情况变得截然不同,很少再有人愿意为了贪杯而搭上半年的“牢狱之灾”。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差异,恰恰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巨大障碍。据汤森路透ONESOURCE统计,仅2014年一年,北美地区间接税规定就有5000处变化,而在拉美,间接税变化的个数高达17000处。如果不了解这些法律以及法律的变化,中国企业就可能落入法律“陷阱”,并遭遇不可预估的损失。

这方面的案例数不胜数。

“坎昆龙城”是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投资的“标志性”项目。因“未取得联邦环评授权而开工建设”,墨西哥联邦环境保护监管局对其开出了724万比索的罚单。期间,又因砍伐149公顷受保护树林而多次遭到罚款,最终因积欠2200万比索的罚款未能缴付,被以“触犯环保法规及长期欠缴罚款”为由,遭到被下令全面停工的结局。

同样是由于忽视法律风险,一家中国著名的家电企业在巴西遭遇了滑铁卢。合作方利用中国企业对当地法律的“错觉”和“占小便宜”的心理,在合资公司注册和审计过程瞒天过海,以貌似对中国企业“言听计从”的方式设下圈套,导致该企业对合作方接连中招。其结果是在经营3年后,合资公司从一派“繁荣”的景象中惨淡败落。不但造成了超过5亿美元的直接损失,还要被迫花费重金聘请律师和会计师,处理可能需要耗时10年的合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而且其国内业务也被巴西合资公司所拖累。

从现象的表面看,造成这些惨痛教训的原因是中国企业对当地法律不够了解和尊重。但从更深层次上看,国家也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包括法律在内的“软服务”。

翻译境外法律应当是一项公共服务,大部分企业对此无能为力。要到外国进行投资,至少需要研究当地刑法、商法、劳工法和民法在内的十多部法律。目前国内除对欧美少数国家的少数法律有中译本外,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都没有中译本,基本上要靠企业自己进行翻译。

和“走出去”的紧迫性相比,耗时漫长的法律翻译工作让企业等不起,许多企业在法律基础不具备的情况下“贸然出海”,也有着迫不得已的成分。另外,由于投资目的国相同,往往会出现许多企业都在“各自为战”情况,也就是大家会重复研究同一国家的同一部法律,造成大量重复性的浪费。并且,法律翻译要求语言非常严谨,企业内部仓促的翻译,必然会存在一些不到位、不准确的问题,这很可能会给以后的投资和经营埋下“地雷”。

比如,上述家电企业巴西合资公司的法律文件中,就有许多中方因为思维惯性而导致的法律“错觉”。其一是,中方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样的约定足以控制巴西合资公司。然而在巴西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以法定代表人控制合资公司的构想,无异于一纸空文。其二是,对方利用中文和西班牙文的细微差别,将中方误认成“董秘”的机构,变成具有“董事会”职能的机构,架空了中方的控制权。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类似这种在语言表述上很细微、但在实质意义上却有着“天壤之别”的问题,就很难规避掉。

目前,中国企业的投资已经广泛分布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仅“一带一路”沿线就有65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翻译是一份“天量”的繁重工作,国家有必要抽调精兵强将加快重点法律的翻译,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

和翻译外国法律同等重要的是,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行为。众所周知,美国早在1977年就制订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对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罚。沃尔玛、葛兰素史克等多家美国公司遭遇相关调查。其中,2014年4月,惠普公司承认了其三家海外分公司向当地官员行贿的事实,并同意支付一笔1.08亿美元的罚款进行和解。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一些中国企业及其员工在海外“不良表现”的案例增加,引起了当地政府和民众的反感,甚至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声誉和形象,给中国企业“走出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类似情况和现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层面的研究,通过制定法律,对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以维护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国家声誉。

(下转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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