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5版:中国园区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5版            中国园区
 

2016年1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市场跳板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崔敏

科技成果交易前,同样注重用户体验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对科技类企业和园区鼓励扶持政策的红利正在逐步释放,科技类园区的发展得以提速。然而快速发展的背后,科技成果的自由转化又成了掣肘因素。1月5日,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与武汉未来科技城携手开展战略合作,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掣肘有望打破。

共创自由创新区

两强联手,能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能否有效推进以市场化方式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引起高度关注。

作为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全国四家未来科技城之一,武汉未来科技城位于武汉东南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是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规划的功能完备的卫星城。在这个占地达66.8平方公里的纵深腹地里,目前正在全力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高端人才聚集区和新兴产业高地。

中国技术交易所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据了解,本次双方战略合作的重要内容包括:共建技术交易新机制、合作筹建华中科技孵化投资基金、推动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创投孵化机构落地武汉等。

双方在战略合作框架下形成的系列合作,将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打造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科技与金融对接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为行业发展打造积极的示范效应。

《中国企业报》记者从双方的协议内容中了解到,双方将加快建立流程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技术公开交易机制。其中包括,推动在汉高校出台政策,引导高校通过技术公开交易机制、科研院所借助中技所“国有科技成果公开挂牌交易系统”及“国有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科技成果的确权、定价、交易及信息公示。真正将武汉的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地区转型升级的发展优势,共同服务东湖高新区及未来科技城“自由创新区”建设。

市场化交易

“此次合作将成为武汉国有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的一次变革性探索。”中技所总裁郭书贵认为,未来可能带动高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机制在华中地区乃至全国各个区域的推行。

一头是中技所运筹市场的能力,另一头是科技城有强大的“干货”提供能力。

“我们可以根据需要,为各市场主体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力量。”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华奋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科技城已经形成诸多的发展要素,不仅是海内外高科技人才资源的自由流动,还有技术成果的自由转化。与中技所合作,就是要将园区内的企业和技术成果在中技所挂牌,真正实现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

有报告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约占国民经济比重达12%,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国家政策支持优势也比较明显,但是目前还存在很多的掣肘因素。

其中人才的自由流动、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地、科技成果的定价、确权等问题比较明显。

陈华奋表示,海外人才回国后绿卡方面一直没有推进政策,海归人员创业也没有外资和中资企业方面的转换方案。另一方面国家政策原来通过相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评估定价,但现在将科技成果转化下放到地方院校,高校在推进过程中涉及估价、确权、责任问题,所以进程缓慢、效率较低。

“国家在创新平台方面的投入也略显不足,支持创新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 陈华奋补充道,解决科技成果自由化转换、科技成果估值难的最好方式,就是市场化交易。中技所将在武汉未来科技城设立机构,当地研究所及园区的高科技成果都可以在中技所挂牌交易,这是我们创建自由创新区重要的一环。

资源跟进性配套

在高端人才聚集方面,武汉未来科技城正在先行先试。

据介绍,未来科技城的定位就是聚集高科技、科研类、科技创新产业,聚集海内外高端科技研发人才。项目覆盖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能源环保、现代装备制造和高科技农业五大主导产业领域。

为吸引优秀人才,未来科技城为园区人才提供解决落户、医疗、子女入学等诸多保障,并且为优秀项目和人才设立了专项基金,最高金额上亿元。在办公楼租用方面会有较大补贴,针对不同的项目分级,例如“千人计划”最高可享受1000平方米的精装配套办公场地。

据了解,目前华为技术、台湾联发科、德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电子动力电池研究院、武汉未来科技研究院等项目已入驻园区。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很多科技园区在做整个园区设计时,没考虑将会进驻什么企业,入驻的企业对建筑结构有没有特殊的要求,也不会考虑到科技园区背后运营的因素,比如管道井、电源、停车位等。

对此,陈华奋表示,在土地政策方面,国家没有细分土地的分类。现在,大多在工业用地方面有较多政策,但是科研类用地没有高度重视,应该给予科研类用地更多优惠。另一方面,科技研发型企业在办公楼的需求方面,应区别于普通商业楼。因为科研类的企业最初是没有利润的,对其应该区别于普通商业企业的用电、用水,不应该按照商业类收费标准去执行。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