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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            金融投资
 

2016年1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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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决定互联网金融未来

监管不力将出现行业泡沫并搅乱秩序,监管过度则扼杀创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欧阳日辉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迅猛扩大,跨界、脱媒、“跑路潮”等现象加剧,其存在的法律定位不明、监管存在真空、管理规则不一、行业缺乏自律等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宏观调控效果带来了影响,而且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规则也提出了诸多挑战。《征求意见稿》正是力图突破分业监管的弊端,在各部门联合监管方面做更多努力。

监管结束“空窗期”,挑战仍严峻

总体而言,中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互联网”阶段,相当数量平台是任性的有钱人将民间借贷机械地搬到互联网上,然后“跑马圈地”,干着“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没有实现互联网金融普惠的功能。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而是“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金融”。与那些没有数据来源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相比,基于电子商务平台或社交网络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3日,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个分类监管细则落地;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2月28日,银监会等部门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各相关部门正陆续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出台监管细则。

可以说,2015年结束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窗期”,2016年将是监管规则逐步落地的一年。在互联网时代,政府是否应该监管互联网金融?管什么?如何管?如何寻找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如何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理论支撑,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这是市场对政府监管提出的严峻挑战。

对于“未知大于已知”、“未来空间无限”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决定互联网金融的未来:监管不力将出现行业泡沫和秩序混乱,监管过度则扼杀了创新。

监管需与包容并举,实现社会共治

就制度设计来说,“征求意见稿”总体上是比较全面的,但对如何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实行大数据监管方面还有所欠缺。 (下转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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