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科研人员可股权奖励
来源:中国企业报
辽宁省科技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规定,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经批准可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