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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            金融投资
 

2015年12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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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战飞扬

近几年,伴随互联网金融的普及,我国P2P平台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各地网贷平台数量已达数千家。然而浮华背后是行业运行的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由于事前无审批、事后无监督、准入门槛低,网贷平台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各种模式创新五花八门,资金流向监控缺失,个人信用评定随意,资金池风险监管不足,网贷平台关闭、跑路事件乃至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对整个市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中最大的受害者当属投资者。据统计,截至12月8日,“e租宝”贷款余额近702亿元,成交额746亿元,投资人数84万人,借款人数3255人,尚待回款中的投资人数大约为14.87万人。

但随着平台的全面关闭,投资人所期待的9%—14.6%的年化收益率成为泡影,部分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与储蓄、债券、股票、期货、外汇一样,同属金融商品。网贷平台的投资者,亦可归属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背景下,其媒介的虚拟性和产品监管的复杂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比普通消费者更大的风险。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销售金融商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从某种程度上已确立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但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我国长期仍处于缺位状态,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如此。

一是监管者缺位。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宽松的监管环境下,任何水平和层次的企业都可以进入该行业,造成网贷行业整体素质偏低、行业道德缺失,大多数经营者都没有担负风险的能力和实力,最终损害的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尽管今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P2P平台划归银监会监管,但由于监管细则尚未出台,行业准入标准仍未确定,对P2P平台的监管不到位现象仍将持续。“e租宝”成立仅逾一年半的时间,即以令人瞠目结舌的速度使得贷款规模暴增至700多亿元,媒体多次质疑“e租宝”经营中出现的无资金托管、自融自保、资金池、不清晰的项目披露等问题,但其却未受到任何监管调查和处罚。正是由于监管者的缺位才最终造成其养痈成患。

二是法律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与法律的稳定性产生了极大的冲突,我国的法律严重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各种金融创新处于法律模糊地带。以“e租宝”为例,其标榜的A2P模式也即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借贷模式,其合法性始终存有争议,但在有关专家、媒体推波助澜之下,广大投资者失去了警惕之心,落入投资陷阱。

三是征信制度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暂未被录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之中,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企业无法共享人民银行信用系统中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坏账大幅增加,从而引发网贷平台的金融风险。

四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其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基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内在特殊性和消费环境的特殊性,金融立法应适当向金融消费者倾斜,强化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如知情权、财产安全保护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明确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如金融产品的说明义务、合理劝诱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机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给金融业和消费者带来了福利,但也给金融消费者群体带来了全新的风险考验。因此,金融创新应当始终坚持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一底线。

(作者系北京市律协风险投资与私募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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