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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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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赖”比企业“老赖”更恶劣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李宏

元旦春节降至,清理解决各种拖欠,又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议话题。而日前的一则媒体“官赖”报道,则让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据《华商报》报道,2003年,陈师傅与陕西省武功县长宁镇政府签订合同,硬化了镇政府门前240米道路。2005年工程竣工结算后,陈师傅至今还有72000元工程款没如期到手。后来,他起诉要求镇政府付款,虽然胜诉,但镇政府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提出了一项分期付款计划:每年还2000元钱。消息一出,公众哗然。陈师傅今年已63岁,按照镇政府的分期还款方案,难道他要等到30多年之后已年近百岁时,才能拿到全部工程款?

显然,这种付款方案就是一种变相拖欠,与企业“老赖”无异而更甚。涉事镇政府之所以“官赖”,究其原因,一是“新官不理旧账”的旧习作祟,成为官场潜规则。二是法院“官官相护”执行难。政府和司法机关都是靠纳税人的俸禄吃财政饭的,这起行政诉讼虽然是政府败诉,法院也不敢从其财政账户里轻易划钱,或拍卖镇政府名下的国有资产抵债。个中利益关联,不言自明。

笔者认为,政府“官赖”比企业“老赖”更恶劣,更应被追责。企业“老赖”充其量有损该企业形象,甚至使该行业整体蒙羞。企业“老赖”顶多是被上了黑名单,贷款和出行等受限,直接损失顶多涉及企业自身。

而“官赖”行径比企业“老赖”恶劣得多,完全不可相提并论。政府是执政党领导下的施政者,“官赖”行为是对政府乃至执政党公信力的严重透支。如果各级政府都将“官赖”行径变为“常态”,老百姓凭什么拥护政府、拥护共产党?怎样维护社会稳定?怎样万众一心实现中国梦?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当下,任何公民和任何组织,都不能逾越法律。针对“官赖”行径,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官员必须强化法律意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这点公民基本常识都没有的人就不配为官;要强化干部离任审计力度,若某些债务是因前任官员决策不当造成的,要对其终身依法追责,不能让一些官员习惯于举债捞取升迁资本,离任后又把还钱责任交给后人;对新执政者要定规立制,明确“清旧债也是任务与政绩”,让官员履职交接的不仅有职位与权力,还有欠账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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