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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5年12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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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僵尸企业” 五大难题待解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王绛

11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工业正处在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当前要着力稳定工业增长,提高企业效益,特别提到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积极落实会议精神,勿让“僵尸企业”继续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对促进国有企业挖潜增效、优化产业结构,显得重要而迫切。

大量存在的国有“僵尸企业”,严重制约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它们大多依附于国有企业集团身上,和集团主业没有关联,造成集团组织体系臃肿和复杂化。而且,“僵尸企业”资产质量不高,经营难以为继,年年亏损,成为国有企业集团数不清的“出血点”,影响了国有经济整体的经营效率。特别是这些“僵尸企业”资金“体外循环”长期靠借贷度日,甚至不惜从事一些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不仅成为国有企业集团主要的风险源,而且影响社会经济秩序,败坏了国有企业的形象。还有一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成立的“空壳企业”、“皮包公司”等,它们中大多数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了其设立时的特殊使命,同样面临着关闭或转型的问题。

“僵尸企业”的成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改制成因。初期国有企业改革盛行的模式之一,就是部分改制而非整体改制。“固化存量、优化增量”,将优质资产剥离出去成立新公司,将劣质资产留在存续企业内。改革步子走得越快的行业、地区和企业,存续企业的比例就越大。“僵尸企业”的行业和地域分布特点说明了“僵尸企业”形成的历史负债因素。传统工业制造行业、商贸服务业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先行行业,因而“僵尸企业”相对比较多;广东、天津、江苏、上海等发达地区“僵尸企业”遗留较多,是因为这些行业和地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先行者”,但由于当时政策不配套、改制不规范等因素,导致出现较多“僵尸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只要还以“固化存量、优化增量”思想继续,就会不断出现一批新的“僵尸企业”,而这些新“僵尸企业”成因依然是改制存续,成为典型的“改革不彻底的产物”。

二是历史成因。如一些公司按当时政策或专项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性公司,是在完成使命或部分完成使命,或政策变更后遗留下来的企业。如上世纪80年代“全民下海”经商潮中很多机关单位办的一些“皮包公司”,政策改变后停止运作。还有部分行业的小企业,受结构调整政策、产业政策改变影响,企业政策补贴不到位,企业难以转型,持续经营困难而成为“僵尸企业”。还有些行业,诸如“小玻璃、小煤炭、小水泥、小化工、小造纸”等“五小”企业、纺织压锭企业、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等,由于企业规模小、人员多,没有资金和项目安置职工,停止生产后无法实施改制和关闭破产。

三是企业自身经营机制原因。有的企业经营业务面窄,主营业务不强,产品老化,技术落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发展资金短缺,长期以来产品无市场、经营无利润,经营困难,连年亏损,积重难返,造成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被迫停产。如“三线地区”、老工业基地的一些老国有企业由于技术改造长期不足,历史欠账太多,转型升级缓慢,改制成本难以支付,地方政府也无力承担,只能想方设法维系企业继续生存。还有一些企业管理混乱,投资、对外担保失控,造成长期的巨额亏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致使单位债务纠纷接连不断,公司资产随时面临着法院的强制执行,且涉诉案件执行时间较长,无法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由于“僵尸企业”本身只剩下一个“壳”,且形成时间较长,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清理起来难度相当大。

一是资产变现困难,债务负担沉重,难以足额支付改革成本。由于“僵尸企业”长期以来处于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状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任自流,企业少量存量资产几乎消耗殆尽,甚至片瓦不存。

二是历史欠账较多,资金缺口较大。大部分“僵尸企业”资产质量不高,金融债务负担沉重,资产抵押、质押限制难以解除。很多“僵尸企业”改制资金缺口较大,造成企业改制方案不能完全兑现,特别是社保欠账较多,直接影响改制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地方政府自身财力有限,相应的改制资金难以足额筹集并拨付到位,延缓了“僵尸企业”的改革进程。

三是遗留问题众多,清算注销困难。部分“僵尸企业”企业老体、新体并存,老体承接了大量的呆坏账和不良资产以及其他社会事务和责任,并且不断产生费用。在清算、注销时,许多债权、债务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处置周期较长,导致老体难以注销。

四是职工安置较难,稳定压力上升。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大批职工身份被置换,由“企业人”变成“社会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安置成本越来越高,规定安置的项目越来越多,费用标准越来越高,如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长期拖欠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离退休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发长期拖欠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偿还集资款、抵押金等,地方政府和企业均无力承受。 (下转G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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