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4版:中国企业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4版            中国企业法治
 

2015年12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金融中国企业 如何填写W8表格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贾辉 吴佳

2014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正式生效。虽然该法案是美国的国内法,但这份法案影响到的不仅仅是美国人。

此前,美国财政部更新了“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定(‘IGA’)的法域对待”的法域清单,并正式将中国纳入该清单中,表明两国政府已就该IGA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一、填写哪种W8表

在外国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或持有金融资产的非金融类中国企业,需要填写W8 BENE表。

宣称收入和美国境内的贸易或者商业行为有效联系的中国企业(除非宣称条约优惠),需要填写W-8ECI表。

合伙、简单信托或者让与人信托(除非要求获得条约优惠),中间机构,需要填写W-8IMY表。

中国个人(非持有美国绿卡或国籍)需要填写W-8BEN表格。

二、如何填写W8 BENE表

首先要确定自身在FACTA项下的身份,可分为豁免类或非豁免类。

1、非豁免类

消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是指(1)消极型收入(指股利、利息、特许权收入、租金等非经营性收入)占前一个日历年度该企业的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2)生产或者持有为生产消极型收入的资产占该企业持有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按照每季度测量的消极型财产加权的比例)的非金融机构外国企业,同时该企业不属于公开上市的非金融外国法人或者其关联企业、受赞助的直接申报的非金融外国法人、直接申报的非金融外国法人、除外区域的非金融外国企业或积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

对于消极型非金融中国企业,需要确定其股东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美国人,如有,则需要向中国和外国金融机构提供每个美国人的名称、地址和税务编号等信息。

消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又分为两种,经认证的消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向预提代理人提供了实质美国所有者相关证明材料)和未经认证的非金融外国企业(未向预提代理人提供实质美国所有者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未经认证的非金融外国企业则可能面临30%的预提款项的处罚。

2、豁免类

下述企业可以豁免向外国金融机构申报相关信息和预提罚款:

积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是指(1)消极型收入(指股利、利息、特许权收入、租金等非经营性收入)占前一个日历年度该企业的总收入的比例低于50%;且(2)生产或者持有为生产消极型收入的资产占该企业持有的资产的比例低于50%(按照每季度测量的消极财产加权的比例)的非金融机构的外国企业。

公开上市的非金融外国法人或者其关联企业:是指该公司的股票在一个或者多个证券市场进行常规交易的非金融外国法人或者其关联企业。

直接申报的非金融外国企业:是指选择向美国IRS进行申报其直接或间接实质美国所有人(SUSO)的非金融外国企业。这些非金融外国企业选择向美国IRS直接申报并获得全球中介识别编号(GIIN)后,其账户将不被视为是美国账户,可以不必向其开立账户的消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或预提代理提交相关申报信息,从而被视为除外被豁免的非金融外国企业,对其支付也不受制于预提的约束。

受赞助直接申报的非金融外国企业:是指由其他机构代表其直接向美国IRS申请有关该受赞助直接申报的非金融外国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实质美国所有人信息的非金融外国企业。

除外的非金融初创公司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金融公司:1)成立(或者,如果是新成立的业务,董事会通过该新业务线的日起)不超过24个月;2)尚未经营业务并且之前没有经营的历史或者投资一项除金融机构或者消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以外的新业务;3)投资经营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且4)不具有投资基金的功能,例如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或者为收购或融资为目的的任何投资工具,并随后为投资目的在这些公司中持有利益。

除外的清算或者破产中的非金融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1)提交清算计划,提交重组计划或者申请破产;2)在过去5年中,未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或者不是消极型非金融外国企业;3)为非金融企业的持续或者重新开始营业而正在进行清算或者重组或者破产;且4)已经或者将要提供文件证据,例如破产申请或者其他公开文件,如果处于破产或者清算程序中超过3年。

除外的美国领地的非金融外国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1)是在美国领地成立的企业;2)不在银行或者相似业务的一般业务范围内接受存款;3)不为他人的账户而持有金融资产作为其主要资产,或不是发行或对金融账户负有支付义务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且4)该企业的所有持有人是非金融外国机构成立地的善意居民。

非金融集团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1)一家控股公司、财务中心或者专门融资公司且实质上该机构的所有行为是按照§1.1471-5(e)(5)(i)(C) through (E)所述功能;2)§1.1471-5(e)(5)(i)(B)所述的非金融集团的成员;3)不是存款或者保管机构(该机构扩增的关联集团的成员除外);且4)不具有投资基金的功能,例如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或者为收购或融资为目的的任何投资工具,并随后为投资目的在这些公司中持有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