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加强,再保险业需升级
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从过去以规模为导向升级到以风险为导向的模式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郝帅
自保监会年初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偿二代)后,对于保险企业监管进一步加强。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日前表示,“偿二代”下试运行的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与风险状况基本吻合,风险较低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有所提高,而风险高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有所降低。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偿二代”是中国完全自主研制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从过去以规模为导向升级到以风险为导向的模式。在此监管体系下,保险企业应从多方面提升自己。
“偿二代”
对再保险影响深远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辉律师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尚处于“偿二代”的过渡期,各保险公司自2015年一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但在过渡期内,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保监会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
贾辉解释,“偿二代”的核心是“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即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如何面对和适应“偿二代”的要求,是一个新的重要挑战,保险企业主要应从风险导向、资本充实和公司治理三方面进行加强应对挑战。
关于风险导向方面,贾辉表示,“偿二代”的一个核心转变是从过去以规模为导向升级到以风险为导向的模式。再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环境、目标和工具等科学、全面、合规,并且确保上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和机制得到持续和有效的实施。
境内再保险公司将获益
关于资本充实方面,贾辉表示,“偿二代”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将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境内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在分出业务时应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而对于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水平即使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也要区分有无担保措施。由此可见,境内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在分出业务时分给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会更有利,这就会使位于境内的再保险公司更有利于开展业务。
贾辉说,再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环境、目标和工具等科学、全面、合规,并且确保上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和机制得到持续和有效的实施。
险企应主动迎接挑战
关于公司治理方面,贾辉表示,“偿二代”在要求保险公司以风险为导向的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的公司治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遵循。这也将促进国内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从单纯追求规模经营到追求精细化经营进行转变,对公司管理层和投资方的经营理念及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贾辉说,再保险公司还应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设计恰当的再保险合同条款,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加强有效再保险合同的管理。
名词解释
偿二代: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始建于2003年,在资产负债评估方法上借鉴美国的法定会计原则,在最低资本要求上直接采用欧盟偿付能力Ⅰ的标准。
2015年1月13日,保监会审议通过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国内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险企而言,偿二代可以更加全面地检测经营质量,并对其管理水平、产品结构以及资本使用效率都有着更高的要求。偿二代将对中小险企产生较现在更多的压力。
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也表示,实行偿二代后,财产险将释放500亿元资本,寿险释放5000亿元资本,加在一起有5500亿元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