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消费金融 “野蛮生长”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莫开伟
我国消费金融尚处“鲜嫩”状态。2010年1月,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银监会筹建批复;2013年9月又新增了12个城市;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应该说,在我国普遍推广和设立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重大利好,可为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能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需求。同时,也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尤其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振、经济增长疲软形势下,消费金融因其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已赢得不同消费群体青睐,无疑对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扭转消费颓势、提振经济等方面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但要看到,由于消费金融起步晚,尚属一片商业蓝海,极富金融诱惑力和竞争潜力。而目前除了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和购房等消费贷款之外,其他消费金融领域服务产品仍处供给不足状态,甚至还有大量消费金融领域服务仍是一片空白。对此,原有银行机构、已获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及并未取得银监会经营牌照的各类社会金融机构也都意欲染指或涉足消费金融领域,凭借自身势力瓜分这一市场。可以预见,在未来,消费金融领域激烈竞争不可避免,而随之而来的消费金融违规无序行为就在所难免了。
这么说绝非危言耸听:一方面,尽管目前银监会将消费金融公司扩围到全国,但能获得消费金融牌照企业寥寥无几。因为,银监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门槛太高,仅“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规定,就会让大量企业望而却步。若再加上申请设立需具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等若干规定更是近乎严苛,只能将大量意欲加入消费金融公司的各类企业挡在大门之外。
世间规律莫不如此,正规途径走不通,必然会走“旁门左道”。因为消费金融贷款利率较高会驱使大量企业铤而走险,催生各类非法消费金融公司诞生,使无正规金融牌照的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大行其道;加之民间金融机构自由借贷活动尚未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为灰色金融地带,更会促使消费金融领域再次沦为金融无序竞争的“重灾区”。
另一方面,已获批准消费金融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只能通过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内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严重受限,一旦业务开展起来,必然会迫使一些公司大打监管政策“擦边球”,设法通过各种暗道吸收社会资金,对现有银行机构存款会形成冲击。同时,业务对象和范围也会存在背离原有宗旨,会忽视中低端人群实际消费信贷需求,将贷款投向高回报、高风险产业项目,累积消费金融公司风险。
而且,在“眼红定律”驱使下,其他社会非金融机构也会蠢蠢欲动,通过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方式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恶化社会金融环境;且未获批准民间金融机构若参与到消费金融,由于本身缺乏高素质经营人才和风险控制机制及能力,会引发消费金融崩盘,给社会和金融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显然,从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到扩围全国,虽是好事,但不能让好事办砸,更不能忽视消费金融公司有可能衍生出的系列金融问题,要做到未雨绸缪,加紧各种监管机制建设和完善,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将消费金融引向健康发展轨道,更让消费金融野蛮生长失去社会生存土壤。
对此,应在五方面夯实消费金融发展基础:一是完善信用体系,组建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制定统一评级标准,加强对消费金融信贷风险预测与控制。二是及时完善我国消费信贷法律和监管制度,加快消费信贷相关法律制定与实施,做到有法可依;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机构进行制裁和取缔,做到有法必依;可考虑将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并将其引向消费金融正途。三是加大消费金融宣传力度,通过对适宜客户群进行宣传和教育,使人们普遍接受消费金融模式,提高人们的消费金融热情,为消费金融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四是培养一批有丰富经验的消费金融专业人才,并引进国外消费金融领域高级人才,为消费金融规范发展提供支撑。五是不断创新消费金融业务模式和拓展消费金融业务领域,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竞争活力,以应对激烈竞争;积极开辟农村市场,考虑将对家电、农机具具有消费意愿的农户作为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