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企分类改革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彭建国
分类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也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不能从竞争领域全面退出
国有企业分类主要是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来划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有很大不同。
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仅仅定位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失灵的地方或无法触及的地方,国有企业的功能作用只是弥补市场不足。而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国有企业不仅分布在市场失灵领域,同时也一定会存在于市场机制可以完全发挥作用的充分竞争领域。
因为,随着垄断行业的改革,打破垄断的步伐的加快,市场机制不起主要作用的垄断领域经济占比将越来越小,估计未来百分之十都不到。如果国有经济仅仅局限于这种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领域,那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可见,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绝不能使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全面退出。因此,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既有追求社会目标的,也有追求市场目标的。
由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历史原因所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分布的领域和行业很广,国民经济中的绝大多数领域和行业都有国有企业的存在。国有企业所在的领域和行业不同,其功能会有所差异,有的甚至差别巨大。由于功能不同,不同领域和行业的国有企业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也就不一样。
在以往的实践中,对国有企业的分类大多是按照国有企业的股权比例、管理权限等,从制度、政策上缺乏从企业功能角度的分类。由于国有企业缺乏明确的功能分类,在实践中许多国有企业面临“盈利性使命”和“公益性使命”的冲突,存在功能不清晰、定位不明确的问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不够。国有经济存在行业分布过宽过散、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结构不合理、发展同质化等问题,也与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功能分类,以及制订差别化的改革、监管、考核、调整等政策密切相关。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是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亮点,也是一个起点,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发展、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情况复杂分类尚存难度
企业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按行业领域分,可以按所有制性质分,可以按市场竞争程度分,也可以按企业目标分。从何种角度分类,关键取决于分类的目的。国有企业分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和分类监管,所以,主要根据功能定位来进行分类。
国有企业情况复杂,其分类具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企业功能的多重性,有时同一种产品和服务,既可以是营利的,也可以是非营利的;二是企业经营的多元性,由于企业多元化经营,特别是大型集团公司往往经营多种业务板块;三是企业发展的动态性,企业尽管有发展战略规划,往往难以完全按照主观意愿规划发展,由于市场的机会和市场的力量,可能会推动企业业务类型逐渐发生变化。因此,国有企业的分类具有相对性。
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指导意见》分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两大类。
中央企业中,极少数属公益类国有企业,绝大多数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类国有企业中又分两类:一类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可简称为商业一类或纯商业类国有企业;另一类是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者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可简称为商业二类或战略性商业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关系到国家国防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安全、信息安全等。
多数地方版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及公益类三大类。为什么这次《指导意见》只分商业类及公益类两大类而不分三大类(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个人认为,主要是考虑到科学性和国际化的要求。 (下转G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