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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5年9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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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张喜亮李炜张释嘉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现代意义的职业经理人则不仅是指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而是指以经营管理企业为职业的人们。近年来,职业经理人的发展又有了一些新的特征,他们不仅仅是以高薪受雇并经营管理企业的“打工皇帝”,由于现代企业全球化集团式的运作,一些职业经理人也部分地分享董事会的权利。尤其是职业经理人获得了公司部分股权以后,这部分股权则不仅仅是激励的一部分,更使其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之一,与公司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职业经理人制度随着时代发展和公司的全球化扩张而越来越脱离了技术型原始意义的职业经理人之内涵。

现代社会对于那些具有非凡成就的职业经理人也冠以“企业家”的称号。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也提出:“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在法律上讲,这是属于“共同共有”权,国有企业经理人员,作为全国人民一分子,理论上对国有企业也享有着“共有”权。所以,无论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是不是具体拥有公司的股份,在道德上都必须具有“忠诚意识”,首先是对国有企业的忠诚,同时也是对全国人民的忠诚。人民的事业就是党的事业,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国有企业经理人的忠诚意识的同时,还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清权利界限,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

经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新一届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解放生产力,这其中也包括对职业经理人生产力的解放,为他们忠诚地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因为经理人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特殊意义和贡献,对其实行荣誉的、股权的、物质的和心理的多元化激励也是必需的,使其付出的智慧和劳动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指导意见》要求:对中央和地方党政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经理人与西方社会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国有企业党组织不仅有权向董事会推荐职业经理人候选人,更要对在任的经理人员和职业经理人进行教育和培养,还要对其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忠诚意识”不变质。

《指导意见》要求: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所谓分类,主要是指对不同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如商业类和公益类经理人员进行不同内容和标准的业绩考核,还包括对选聘渠道不同的职业经理人的分类管理。对主管机构任命和市场化聘任的两个不同渠道产生的经理人,要有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内容,其退出渠道也不尽相同。分级管理就是指对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不同层级进行相应的考核、评价、晋升与淘汰管理。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需要试点而稳妥推进,不能“一刀切”式地立即采用市场化选聘方式。《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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