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指导意见至少管十年
来源:中国企业报
国企改革指导意见至少管十年
(上接G02版)《指导意见》尚留有遗憾
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目的表述有变化。对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和作用的表述,《指导意见》将“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在了首位。这一变化非常关键。所谓转换经营机制,就包含了建立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现代企业制度之义。这是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重要价值所在。只有通过与非国有资本的混合,实现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才可能做到“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的结果。另外,在阐述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时,提出了“因地、因业、因企”的条件要求,采取“宜独、宜控、宜参”三种策略,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只是搞好国企的一种方式,而非全部和必须。这是对此前地方国企改革搞时间表的明确纠正。特别是那一句“不搞拉郎配”的口语化表述,非常符合习近平总书记的口吻,值得高度关注。
关于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的提法。这一提法在此前的改革文件中没有明确提出过。因此,在社会上普遍造成一种印象,即国有资本总体上处于不断萎缩的“国退民进”状态之中,要么搞好已有的企业,要么逐渐退出。而这次《指导意见》用了专门一节来阐述,给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指明了方向,打开了空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本来就应该是一个双向进入、动态变化的过程。只有这样的政策指引,才能使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间的互动符合市场需求,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根本要求。
关于员工持股,也在预期的政策空间之内。即强调试点的作用,而非一哄而上;优先支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试点,而非什么企业都鼓励开展;重点支持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而非全员持股。再结合那一句“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表述,这反映了中央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激励意义与作用的再认识。
如本解读开篇所述,《指导意见》存在妥协之处,留有遗憾。这些遗憾会发挥多大的影响,有待观察。其一,在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大方向之后,依然给金融、文化国有资产留下一个豁口。这等于给所有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资本继续游离在集中统一监管之外埋下可能的伏笔。其二,在强调重点推进企业董事会建设时,对监事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有所忽略。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监事会的地位还高于董事会。我国的国有资本属于全民所有,而全民出资人能够介入国有资本监管的可能,唯有通过监事会这一最佳渠道。其三,在阐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专门列举了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要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些项目,这与反国企阵营的主要攻击目标和利益诉求一致。具体点名行业领域,其实大可不必。这会给社会产生一种不准确的误解。其四,通篇没有提及如何发挥人大这一法定的、当之无愧的出资人代表的监管作用。这可能是顶层设计上的一个制度性失误。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