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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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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熔断机制

来源:中国企业报  

国外的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的一种保护机制,即在交易过程中,当价格波动幅度达到某一限定目标时,交易将暂停一段时间,类似于保险丝在过量电流通过时会熔断以保护电器不受到损伤。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交易风险。熔断机制是1987年世界股灾发生以后为了控制股票交易风险的一种交易制度,其后,熔断制度又被引入股指期货市场,它的设立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一个减震器的作用。

根据美国证交会的最新规定,当标普指数在短时间内下跌幅度达到7%时,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均将暂停15分钟,即所谓熔断机制,但对于美股交易时段以外的股指期货交易,标准略有不同。

现行熔断机制的诞生可追溯至1987年10月19日的全球股市暴跌事件,当天也被称作“黑色星期一”,道琼斯指数下跌22.61%。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灾一周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熔断机制。

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曾在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年就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

自1987年股灾以来,在以后的18年中,美国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股灾。截至1997年10月27日全球股市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时启动过一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5月6日,道指曾一度出现近1000点的暴跌,但并未触发熔断机制,引发了市场对于是否该更新熔断机制的讨论。当日,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000点,降幅达9%,被称为“闪电暴跌”。

为避免发生类似“闪电崩盘”的市场异常波动,证交会在2012年6月1日曾发表声明表示,已根据美国多家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监管局的提议,将修改针对已上市的单个有价证券和大盘的交易熔断机制。

修改过的熔断机制方案,其中就包括上述提到的针对标普大盘指数下跌的触发机制。而除针对股市大盘的熔断机制,美国证交会对个股还设有“限制价格波动上下限”的机制,即如果某只证券的交易价格在5分钟内涨跌幅超过10%,则需暂停交易。如果该证券交易价格在15秒钟内仍未回到规定的“价格波动区间”内,将暂停交易5分钟。对于标普500指数和罗素1000指数成分股以及430只交易所交易产品中价格超过3美元的个股,SEC规定的“价格波动区间”为涨跌幅5%,其他交易价格在3美元以下的流动性较弱的个股“价格波动区间”放宽至10%。

除了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也都采用了熔断机制。2013年5月23日,日经225指数大跌,日经225指数期货就曾触发熔断机制而暂停交易。

事实上,在国外交易所,熔断机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熔而断”与“熔而不断”。前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后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比较多的是“熔即断”的熔断机制。

(以上文字为本版编辑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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