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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5年9月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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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要有制度自信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张喜亮

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

“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之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新思想。在东北这个奠定了新中国工业体系的老基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的论断,是具有重要而特殊意义的。

东北是我国老工业基地,解放得早,国有大型企业最多,新中国成立以后,可以说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定型主要是在东北实现的。国有企业对新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家经济建设辉煌成就所作出的贡献,已经载入了史册、不容抹煞。习总书记的这个论断,是对那些否定和指责国有企业的各种不实之词和错误言论的回应,更是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据此,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也应当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首先要把握国有企业制度的内涵。国有企业这个概念是中国共产党在1927年组织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来的。这次大会《宣言》提出,需要迅速解决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之一就是“工人参加管理”权利问题:工人应当参加企业管理,政府“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所有大的企业”;工人阶级的责任之一就是“要求参加管理国有企业,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及与社会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大企业”。上世纪30年代共产党领导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第一次领导国有企业的实践,提出并实践着国有企业政治、经济和生产技术“三大民主原则”。国有企业实行“三人团”领导体制即厂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会长构成的三方领导体制,企业重大决策由职工大会决定。在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时代,“一长制”取代“三人团”体制,此后改革“一长制”为“管理委员会”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模仿苏联的“一长制”导致了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对立,鞍山钢铁公司则创造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体制,史称“鞍钢宪法”。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党政工”管理构架逐步确立起来了。改革开放37年来,大力度地推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如转换经营机制、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等等,国有企业的“党政工”构架基本没有变。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无论形式上发生怎样的变化,贯彻始终的制度之根本并没有变,国有企业制度的内涵就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以企业发展为共同目标,实行“党组织、管理层和工会”的民主共治,其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国有企业创立、改革和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使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国有企业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共产党领导了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中国革命和建设从胜利走向胜利取得的辉煌成就,无不是以强大国有企业为后盾的。我们今天取得的成就,如航空航天、高速铁路、深海探测等等领先世界的科技成果,足以证明国有企业制度的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必须“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

当然,我们也不回避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才需要改革。但是,国有企业改革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社会企业的模式,实践证明他们的模式在我国的环境中难以发挥作用。国有企业“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模式早在上世纪80年代,已经被日本等许多国外先进大型企业所推崇。国有企业出现的问题主要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更多的是执行制度的“人”的问题。腐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都有一个共性:忽略党的领导,无视职工的作用,权力欲强独断专行。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制度还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第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思想上、组织上和政治上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第二,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之法律制度,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第三,选用德才兼备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极大地造福于全体人民。(国资国企改革资深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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