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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小微企业减税政策(2010-2015年)

来源:中国企业报  

历次小微企业减税政策(2010-2015年)

2010年

200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

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当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此测算,该减税新政实施后,小微企业每年减税规模最高将近300亿元。2014年

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2015年

2015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此外,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也将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资料整理:本报记者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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