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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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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凸显划界监管并重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新规凸显划界监管并重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以及P2P平台担保责任和民间借贷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引发业界关注。相关业内专家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此次规定的公布,明确了很多以前相对模糊的地方,使得司法审判更加有据可循,并且能使相关企业更加合理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对一些法律风险进行更加详细的预判。明确红线监管执行都有利

“明确”,是专家们评价此次最高法公布规定用得最多的词之一。“之前法律不保护的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之外的部分,这样的表述并不明确,在实践过程中带来了一些麻烦。”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张春凤律师8月13日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践过程中一般是以央行的利率作为基础,但央行的利率并非一成不变,据我了解在最高的情况下基础利率能浮动2.5%,再乘以4就会浮动10%,这在实践中是非常大的变化了。说白了放贷的企业利率跌10%他们肯定不愿意,那么反之贷款企业利率涨10%他们肯定也不愿意。再加上之后央行也不公布利率了,操作起来就更加困难。”

“之前已经有按照基础利率6%也就是说24%以内的利率会受到法律保护,此次规定的公布明确了这一标准,对于法院和企业来说都是好事。这一标准不是凭空而来,是通过我国长时间的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得来。”张春凤表示,“而之后24%到36%之间的部分就要看双方的诚信和能力了。”纳入监管P2P模式去担保化

作为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中国P2P行业自2013年以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军教授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P2P借贷业务运行过程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有的P2P平台更是“庞氏骗局”,挪用投资人的资金,甚至卷款跑路,严重侵害投资人的权益。

王利军表示,此次《规定》正视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了价格上限等激励性规制,这样的引导无异于及时雨,既解决了上位法的统一,也为饱受争议的P2P实现规范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

网贷之家CEO石鹏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一方面显示出监管层对于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的决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业大部分存在的担保垫付现状。法律条款没有指明平台必须要担保或者必须不能担保,更多表示为,如果平台宣传具有担保责任,那么当投资者一旦诉诸法律,将会支持投资者。专款专用更侧重实体经济

此次公布的《规定》中,还规定了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等5种民间借贷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相关专家对此表示,此举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同时更加有力实体经济。“比如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这种情形,就是从放贷方和借款人双方都有所规范的同时使资金可以留在之前约定的地方。”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包雯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从金融机构信贷所得的资金一般利息较低,且资金流向在贷款之初就有所规定,一般都是由做实体经济的企业获得,不能让得到信贷的企业转贷,要让这样的资金像之前规定的那样留在实体经济,这样才能有更好的抗风险能力。”

此次《规定》的另一处亮点,就是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之前曾对此表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但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最高法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北京一家从事文化产业类企业郭姓负责人8月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想扩大生产但缺少资金,刚去一家公司以月息2.7%借了60万元,能借到钱是好事,但成本还是高,能拿到便宜点的贷款就更好了。

而一家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则告诉记者,“我们公司是专门做法律规定范围内民间借贷生意的,《规定》公布后业务在上涨,生意非常火,大厅里都是咨询和签约的人,连个坐的地方几乎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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