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仲裁到再审
两川企上演过山车式诉讼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从仲裁到再审两川企上演过山车式诉讼
7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四川省会理县渝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城公司)与会理县洪川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川桥公司)及第三人李真银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曾经经历过仲裁、一审和终审判决的上述案件又回到了起点。
渝城公司与洪川桥公司的选矿厂承包费合同纠纷从2010年至今经历了一次仲裁和两次判决,渝城公司从仲裁获赔460万元到二审败诉反赔偿洪川桥公司逾2500万元的诉讼经历大起大落犹如坐上了过山车一般。而今的再审,又将两家公司摆在了是与非的天平两端。
并不愉快的合作
事情要从8年前说起。2007年2月10日,渝城公司与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山矿业公司)签订《参股协议》,约定凉山矿业公司将其矿权范围的中、小露天之间的山梁低品位铁矿石开采权授予渝城公司。
2007年4月26日,渝城公司持上述《参股协议》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洪川桥公司购买渝城公司所属第二选厂,总投资约1000万元。洪川桥公司购买后,双方各占50%。渝城公司保证用中、小露天资源供应第二选厂200万吨以上铁粉矿,若有不足由渝城公司用其他约定的矿石补足。2008年1月14日,渝城公司与洪川桥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主要约定在《联营协议书》基础上双方按序以3年为届独立对二选厂承包生产经营,承包期间由承包方向对方支付承包费。同时,协议书约定,洪川桥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及2014年至2017年两轮6年承包期内,渝城公司负有每月不少于3万吨的供矿义务。
但这一纸合约并没有给双方带来畅快的合作,渝城公司认为洪川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而停止提供矿石,而洪川桥公司认为渝城公司不提供矿石的行为属于违约且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的争议从仲裁至法院,展开了一场司法拉锯战。
旷日持久的僵持
2008年8月,渝城公司以洪川桥公司违反协议未支付相应款项为由要求四川省攀枝花仲裁委员会撤销双方协议,由洪川桥公司支付应付款项。而洪川桥公司则以渝城公司不履行供矿义务为由,提起反请求,要求渝城公司继续履行供矿义务,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2009年7月21日,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攀仲裁字第158号裁决书,裁决由洪川桥公司给付渝城公司矿石管理费、承包费、违约金共计460万元,同时驳回洪川桥公司的反请求。
洪川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裁定对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不予执行,经审理后又作出了渝城公司赔偿洪川桥公司的判决。对此感觉不服的渝城公司随后又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四川省高院作出(2012)川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判决渝城公司赔偿洪川桥公司损失25345737.57元,洪川桥公司将第二矿场所有资产返还渝城公司。
虽然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此事并没有结束。渝城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四川省高院经审查后作出了【2014】川民监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案件由四川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该裁定中所附的相关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复核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存在争议的赔偿
渝城公司代理律师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该案中尚存很多争议,例如渝城公司是否向洪川桥公司提供足够的矿石,同时现在虽然已经进入重审程序,但之前洪川桥公司主张的赔偿中是否有水分等,都还悬而未决。
“渝城公司和洪川桥公司合作之初签过多份协议,其中一份就约定了如果第二选厂不能成为凉山矿业公司子公司,则上述约定无效,洪川桥公司不补偿任何款项。最终二选厂没能成为凉山矿业公司子公司,上述约定无效物条件成立。所涉铁矿35万吨因此应恢复原来的权属状态,即根据《联营协议》之约定,应由双方共有。”渝城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就此一项,就远超双方约定应提供的6万吨矿石,且洪川桥公司方面向渝城公司出示的文件中也承认应向此提供36万吨矿石(从中、小露天之间山梁采集矿石实际数)且除此之外还提供了4.2万吨,渝城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而渝城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洪川桥公司之前所赢诉讼涉及赔偿数额也存在争议,“这些赔偿中有一部分是购买机械的金额,但他们所提供并被认可的机械供应企业根本不存在。”
上述负责人表示,洪川桥公司所称曾购买机械的“攀枝花龙祥矿山设备中心”与“顺祥机电总汇”这两家公司在工商部门查询并不存在。“工商部门的负责人还告诉我们,由洪川桥公司提供给评估机构资料中上述两家企业所盖公章也不是法定上网公章,而四川省相关管理部门早已规定,从2007年6月30日后,凡使用未增加辅助识别线和印章编码的公章均视为非法使用公章。”
“洪川桥公司的做法是以非常低的诉讼风险成本,去博弈非常大诉讼收益。”渝城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我们一定会尽力维护合法权益,相信会有一个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