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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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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本土化蹒跚前行因产品贫乏和法律制度缺陷等原因,许多中国富豪绕道海外设立信托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卢春阳

家族信托本土化蹒跚前行因产品贫乏和法律制度缺陷等原因,许多中国富豪绕道海外设立信托

卢春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合伙人律师,长期为多家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投融资相关法律服务,参与多个银行票据资产证券化项目、多个结构性地产融资信托项目等。

家族信托在海外是一个成熟的概念,一种富人夯实的意识,同时也是一套成熟的机制。家族信托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我国香港地区,也不乏富豪选择家族信托对家族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成功案例,如长江实业(李嘉诚家族)、恒基地产

(李兆基家族)、新鸿基地产(郭氏家族)等。

在大陆,随着第一代创业家族的逐渐落幕,资产传承的直接需求使家族信托露出水面,但囿于成长土壤所限,目前舶来之家族信托在中国大陆仍蹒跚前行。

优势明显

财产隔离&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的优势体现在何处?财产隔离和财富传承是家族信托的两大功能。这也是家族信托在家族财产传承及管理方面的优势之所在。

坊间周知的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的离婚案,更是将家族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发挥到极致,通过一系列的家族信托持股安排,待到吴亚军与丈夫蔡奎离婚时,双方财产早已归属明确,并未给公司经营带来什么影响。也就是说,并不是离婚让蔡奎获得了超过200亿港元的财富,而是从信托成立日起,这部分财产已经是蔡奎的独立财产。且这一架构下,无论吴蔡两人的身份性质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产生效力,这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将个人财产独立为信托财产,免受婚姻关系变动的影响,保障其财产———上市公司股权的稳定,是对家族信托制度的充分利用,也是家族信托财产隔离功能的漂亮范本。

另外,通过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股权集中,扩大决策影响力。1997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年7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Coast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兄弟为其受益人。目前,TopCoast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0.8%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由此,可见,信托制度亦可实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

业务形式单一

资金信托为主

随着影子银行收缩及大资管时代来临,2014年信托业规模正在经受萎缩、乃至业务调整的境况。于是,家族信托这种具有资产主动管理典型特征的信托,越来越多纳入公众视野。

2013年7月,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号称大陆首单家族信托成立,之后陆续推出了数单同类产品;2013年9月,平安信托号称中国大陆第一单家族信托落地,截至2014年12月底,“鸿承世家”客户已超过180人,管理规模超过100亿。时间进入2014年,多家信托公司冲进家族信托领域,比如紫金信托推出“紫金私享”系列;中信信托还与信诚人寿联合推出国内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产品;中信信托、上海信托等推出家族办公室业务。

虽然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以及巨大的家族信托市场而言,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才刚刚起步,且主要为资金信托,形式尚为粗浅,但不可忽视的是“真的下雨”了。

法律制度缺陷

绕道海外信托

囿于国内家族信托的各种困境,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绕道海外设立信托,甚至成为目前中国家族信托的主要方式。

2002年SOHO中国为了海外上市,实现资产转移目的,搭建了红筹信托构架。2008年龙湖地产上市之前吴亚军、蔡奎夫妇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公司的股权转移其中,使得在2012年吴亚军夫妇离婚过程中,龙湖地产的股价并未因离婚案受到太大波动,成为中国家族企业利用信托处理同类事件的样本。蒙牛乳业董事长牛根生通过Hengxing信托设立海外信托,实现财富分配与投身慈善双赢。

创新能力偏低

面临多重困境

近几年,境内家族信托取得了一些瞩目的进展,但仍处于蹒跚学步的阶段,市场上的家族信托产品相对创新性较低,家族信托的发展仍面临困境。

家族信托土壤贫瘠。一项制度要有其丰富的土壤培植,才会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因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大家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家族信托理念相对淡薄,同时,信托制度很多方面还不完善。

家族信托产品贫乏。目前我国大陆市场上出现的家族信托产品级别较低,主要为资金信托,与目前家族财产传承所需的家族企业管理及产业承继,乃至子孙的教育、慈善等综合管理的目的尚有很大差距,与客户的实际需求差距较大。这也是导致家族信托在中国大陆目前发展受阻的内因之一。

法律制度缺陷。登记制度缺失是目前我国大陆的家族信托产品囿于资金信托,而很难涉及“不动产家族信托”和“股权家族信托”的最大制度障碍。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太认同用信托合同作为财产转移依据,并由于涉及一些税务问题,故以非资金类信托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暂时难以实现。

外汇管制依然严格,阻碍境外资产的信托设立。我国法律对于境内自然人持有外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在境内设立信托则无法将委托人在境外的资产进行托管,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难以统一打包于信托资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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