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遵循资产证券化四大标准
专访德恒所合伙人吴娟萍律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专访德恒所合伙人吴娟萍律师企业应遵循资产证券化四大标准
吴娟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合伙人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房地产公司常年及项目法律顾问,为多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以创新产品推动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望迎来发行高潮。近日,随着新增5000亿元人民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不断深入,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数量也不断增加。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仅是一种分类,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标准是关键环节。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注意哪些标准?就此,《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娟萍律师。
以增强流通性为目的
《中国企业报》:对于企业来说,什么样的基础资产适合资产证券化?这样做对于企业有何益处?
吴娟萍:所谓资产证券化,即是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义务活动。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即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现金流来源的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的主体、结构与流转安排,形成特定化的资产或资产池,以证券的方式对外发行的活动。
在实践中,在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甄别与组合应遵循的标准众多。这些标准都是为了保障实现“缺乏流通性的资产得以流通”目的而设置。而在众多的标准中,现金流、信托财产适格性、发起人主体、资产池构建的标准运用较多,对于企业来说也相对重要。
现金流要稳定
信托需注重合法性
《中国企业报》:在资产证券化中,需遵循怎样的现金流标准?
吴娟萍:华尔街一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稳定的现金流是基础资产的首要与必要条件。作为证券化标的的基础资产,对现金流的要求为:持续、稳定、可预测且具有一定的规模。
《中国企业报》:在信托财产适格性方面有何种标准?
吴娟萍: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是信托有效设立的首要条件。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是指发起人取得、持有、处分、运营基础资产合法且享有正当权益。基础资产的确定性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确定性是指作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资产权属清晰、边界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代他人持有或与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因素。而基础资产不存在流通的禁止或限制性条件是信托设立的另一要件。
发起人须合规
资产池要平衡
《中国企业报》: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主体的适格性和资产池构建方面要注意哪些问题?
吴娟萍:一般而言,民事主体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因此,只要基础资产符合上述规定,即可实现证券化。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与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地方政府职责内的公益性债务、经营性债务没有很好的区分。因此,在过渡期内,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限定。
资产池的构建,即是通过对不同的基础资产进行组合、打包,使之成为一个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内的组合资产作为证券化资产的标的,并以此作为现金预测、产品的评级与定价的依据。构建资产池,应综合同时考虑到同质性和平衡性与补充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