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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版            中国企业法治
 

2015年8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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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火爆制度破冰金融司法向深度专业化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市场火爆制度破冰金融司法向深度专业化发展

王利博制图

已持续半月的股市保卫战硝烟未尽,以证券市场为首的金融业火爆异常,越来越牵动着社会各方的心。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业已融入各行业和企业,大到国际民生,小到百姓理财,金融业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司法也随之深入,保证着金融业的良好进程。

相关专业人士日前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我国金融司法无论从设置、制度和执行等方面都在向着深度专业化发展。

法院为金融业

设置“专场”

自2014年12月30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原由北京市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由该院管辖。至此,北京市有了审理金融案件的专门法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娟萍律师对此表示,这是继全国各地于2008年开始在上海成立金融专业审判庭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专业审判机制的设立,为统一金融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培养金融审判专业法官队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如果说为审理金融案件设置专门法院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相关案件多发和对金融业重视的话,那么对于法院对抵押物处置的权利冲突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一次制度上的破冰。”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金融债权实现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对抵押物进行首轮查封的法院,其诉讼当事人并不享有抵押权;而享有抵押权的抵押人往往查封在后,或并不查封,后二者审理的法院往往不一致。这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首封法院与抵押案件的执行法院存在权利冲突一直是金融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一大问题。”

2014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解决了这一问题,确立了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处分的基本办案准则。

“之前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有一些问题存在争议。比如不按判决规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利息计算和担保合同是否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相关业内人士表示,“现在这些问题都已经明确,并且给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解决利息计算问题的是自2014年8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长期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对不按判决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利息计算统一了口径。”吴娟萍律师告诉记者,“而为担保合同是否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盖棺定论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资产证券化

迎来政策松绑

金融业的基本特色之一就是要让钱“活”起来,而资产证券化正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资产证券化成爆发式增长,且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娟萍律师表示,资产证券化政策上的松绑经历了一个过程,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新“国十条”,即《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在货币信贷领域“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其中,“盘活存量”主要的十大措施之一是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常规化发展,特别是把一些收益率比较稳定、期限比较长的优质贷款证券化,把存量变成新的增量。在此指导思想下,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自此之后,相关部门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随着证券化业务进入常规化发展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已逐渐由传统的四大行、股份制银行扩展至城商行、金融租赁公司,而上市公司、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等主体等亦通过券商资管的途径在发行证券化产品。主体的扩张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步走下神坛,不再属于超级金融机构的专属产品。

吴娟萍告诉记者,随着资产证券化发展,其交易方式和产品也在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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