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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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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与银行未来将怎样竞争?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郭奎涛

P2P与银行未来将怎样竞争?

担心P2P网贷可能会冲击到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人士可以放心了。

根据央行等十大部门联合公布的《指导意见》,P2P将和银行一样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并且明确P2P的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将P2P解读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这相当于已经在目标市场上将其与银行划分开来,并且鼓励双方在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环节进行合作。

“同一屋檐下”监管

长期以来,针对监管空白下欺诈、跑路等负面事件给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P2P行业一直急切希望监管早日介入,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为行业从政策层面找到最强有力的背书。

除了行业自身,还有一股力量也在对P2P不受监管表示不满,即是商业银行。

“P2P网贷做着银行在做的事情(贷款),却没有像银行那样接受监管。举个例子,P2P可以随时进行产品创新,银行推出一款新产品却需要走报备等流程,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样太不公平了。”早前,即有某城商行高层如是表示。

尽管监管细则有待后续出台,文件已经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宏观层面对P2P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银行监管的严格程度并无二致。

实际上,早在两年前监管部门初步接触P2P时,就有相关平台人士表示,长远来看,监管部门对P2P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基本上就是按照银行的标准来进行要求,因为P2P业务与银行有很多重叠,特别是风控制度,必须要与银行看齐。

划定“三八线”

不过,严格来说,《指导意见》并没有专门针对P2P做出监管说明,而是针对网络借贷,并且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即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互联网化。

而将P2P网络借贷限定为个体网络借贷,别有深意。

有行业观察人士指出,P2P早期的确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不排除有些贷款的个人属于中小企业主,但最终都是通过个人的形式来贷款的。

近两年来,随着P2P影响日益扩大以及考虑到企业比个人拥有更强的还款能力,P2P开始更加向中小企业甚至是大企业融资需求靠拢。而对于大企业而言,到P2P平台可以比银行更快拿到资金,双方几乎一拍即合。

“特别是一些新平台,模式已经不是P2P,而是P2B,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引导到大型企业和机构。最直接的体现是,传统P2P融资额度一般在百万元以内,这也符合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规律,如今的融资额度动不动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前述行业观察人士说。

如果说服务个人、个体工商户甚至是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冲突并不是那么明显,P2P与大企业在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显然动了银行的奶酪,而监管意见有意将P2P限定为个体网络借贷,可能是有意为双方理清界线。

有意引导合作

《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具体到在P2P与银行双方之间,说法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其中,资金存管一直是P2P业务的烫手山芋。P2P平台一直想把资金托管给银行,却由于体量较小、成本较高而被拒之门外。后来逐渐争取到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而第三方支付存而不管的现状,依然难以阻止部分平台携款跑路。

已经有商业银行看到P2P资金存管的商机,正在积极切入这块业务,例如有利网就与招商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账户存管合作,由招商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但是,多数银行对此并不“感冒”,仍有多数平台都是存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根据《指导意见》,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这无疑将推动P2P与银行在资金存管方面的合作。

此外,很多商业银行也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包括招商银行等都推出了自己的P2P投融资平台。不过,《指导意见》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没有涉及这部分。有观点认为,这也可能暗示,监管部门并不鼓励商业银行去做P2P平台的事情,而是希望双方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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