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的通告
来源:中国企业报
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的通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11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和《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市残联决定对2014年度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目的
通过对全市各用人单位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审核,促进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年审对象
焦作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外地驻焦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地点
市直用人单位、外地驻焦单位和焦作示范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山阳路75号,建行焦作支行向南100米路西)年审;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四、年审时间
(一)2015年4月27日至29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年审手册。
(二)2015年4月30日至5月22日(节假日除外),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其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用人单位具体申报时间安排:市直用人单位、外地驻焦单位及焦作示范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纳税单位,请登录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zscl.gov.cn)查询。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申报。
(四)个别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迟年审时间的,最长可至2015年6月25日。
五、申报2014年度应携带的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2014年6月、12月份会计凭证原件,以及这两个月含有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4年全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2》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提供)或《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台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四)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2014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2014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编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六、处理措施
(一)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焦作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8号)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逾期不参加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报表,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度,除责令如数缴纳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催缴无效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其预算经费中足额划扣。
(四)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从2015年7月1日起征收。
(五)2015年11月1日起,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同时,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除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咨询电话
市直:3908222、3907780;解放区:2560828;
山阳区:3555135;中站区:2953865;马村区:3947123;
孟州市:8161326;沁阳市:5621398;温县:6182865;
博爱县:8660390、8682752;修武县:7110387;
武陟县:7275928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