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5版:中国国资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5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5年6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企员工持股重新上路配套措施需跟上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吴学安

国企员工持股重新上路配套措施需跟上

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2015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提出,将指导地方国资委研究制订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地方国企改革主要方向仍是国资证券化,推进以资本投资和运营平台为方向的管理体制改革,企业通过建立混合所有制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企业更大范围地推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市值管理等发展模式。

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在停摆11年后,员工持股有望重启。如今职工持股“朝花夕拾”,必须认识到其所具有的时代性和复杂性,以期做到员工、企业和社会多方共赢。

11年前,“摸着石头过河”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在“减人增效”、“国企脱困”的背景下,产生了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得以较大面积推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争议也不少,所以屡被决策层紧急叫停。

上一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之所以中途夭折,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面对存量国有资产,无论是经营者持股,还是员工持股,都有占国家便宜的嫌疑,所以备受舆论质疑;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运作中,要么选择经营者持股模式,要么选择全体员工持股的模式,而没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因为没有区别,所以员工的积极性没有真正挖掘出来,反而带来了管理困难、员工缺乏流动、只注重短期分红不注重企业长期发展等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标志着员工持股将成为未来国资改革的亮点之一。

在我国,员工持股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长期有效激励机制的作用毋庸置疑。一方面,国企员工持股的目的是把员工从单纯的雇员变成“主人+雇员”,这有利于更大程度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员工持股赋予企业员工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企业和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仅大大提高企业的运转效率,也将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公司治理水平低下、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健全。通过员工持股,有利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捆绑,留住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从目前情况来看,从顶层设计到监管部门,再到市场个体,各方都为国企员工持股做好了准备。

但真正将员工持股落地必须在企业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来源、出资方式、退出机制等方面设计得当,出台可供操作的配套措施,才会最终产生“激励相容”的效果,使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一方面,应避免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产生新的“大锅饭”。员工持股的对象应为公司员工,按贡献的大小,以部分骨干人员持股为主,辅以动态调整,其他员工成为骨干后也可以进入持股行列,调动骨干员工、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持股方式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员工持股应是限制性股票。例如,所持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只享有收益性,或者收益权只能通过分红实现。对于离开企业的持股员工,可规定其必须出售所持股票且只能出售给本企业其他员工。

毋庸讳言,新时期推进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具有深刻的理论背景和重要现实意义的制度创新。一方面,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这意味着股权结构由过去国有资本和员工资本组成的二元结构,变为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员工资本共同组成的三元结构。三元结构更有利于三方的相互制衡,执行过程更为科学严谨。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设置必须合理分配股权,这关乎利益,关乎公平,更关乎国资安全。例如,哪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总量、员工共持股比例等,都不能超出边界;另一方面,在推出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的基础上,应考虑差异化因素,为企业实践留出合理的制度弹性空间。同时,应通过政府和各种中介组织,对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加强外部监督。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将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数次的政策性调整和干预,如今再次提出试点工作,“朝花夕拾”就应该“拾”出新意,克服以前出现过的问题,规避以前走过的弯路。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